條款原文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extend to any suit in law or equity,
commenced or prosecuted against on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Citizens of another State, or by Citizens or
Subjects of any Foreign State.
簡介
第十一條修正案是繼
美國權利法案通過後的第一條憲法修正案,這一修正案的提出主要是因為
聯邦最高法院在1793年的奇澤姆訴喬治亞州案(2
U.S. 419 (1793))中判決聯邦法院有權審理由公民個人針對州所發起的法律或衡平法的訴訟,並且即使起訴公民並非該州公民州也不能享有
主權豁免。因此,這一修正案中明確規定“合眾國的司法權,不得被解釋為可以擴展到受理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臣民對合眾一州提出的或起訴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訴訟。”
在1798年的霍林沃斯訴維吉尼亞州案(
英語:Hollingsworth v. Virginia)(3
U.S. 378 (1798))中,聯邦最高法院判定由於第十一條修正案的通過,任何與克斯霍姆案同類性質且尚未判決的案件均予駁回。
這條修正案中並沒有明確提及一州與其公民之間的訴訟。不過在漢斯訴路易斯安納州案(
英語:Hans v. Louisiana)(134
U.S. 1 (1890))中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這條修正案中反映了更為廣泛的主權豁免原則。在艾爾登訴緬因州案(
英語:Alden v. Maine)(527
U.S. 706 (1999))中,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安東尼·甘迺迪和其它4位大法官認為“州權豁免並不只來源於第十一條修正案,而是包含在憲法原本的意圖之中”。
聯邦第一巡迴抗訴法院已經裁定
波多黎各同樣享有第十一條修正案所賦予的豁免權。
提出和批准
第十一條修正案與1794年3月4日由聯邦國會正式提出,並分別由以下州批准
北卡羅萊納州(1795年2月7日)
北卡羅萊納是第12個批准修正案的州,至此批准的州達到憲法第五條中要求的四分之三多數(當時美國一共有16個州),修正案於1795年2月7日正式生效。
修正案之後還於1797年12月4日得到了南卡羅萊納州的批准。
以下兩個州沒有批准這條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