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迦陵(Liza ,R,1864年3月28日—1941年10月3日)是近代上海的英國籍猶太裔房地產大亨哈同(Silas Aaron Hardoon)(1851年 - 1931年6月19日)的中國籍妻子,本名儷穗(Liza),號愛蕤、迦陵、慈淑老人,法名太隆。
按照羅迦陵自己的說法,她是一名中法混血兒。父親路易·羅詩是一名法國水手,母親沈氏,原籍福州閩縣。1864年,羅迦陵出生在上海縣城內九畝地(今黃浦區露香園路、大境路一帶)。羅迦陵出生不久,父親回國,六七歲時母親也去世,因此她是由親戚撫養長大。羅迦陵雖然識字不多,但她自幼聰明伶俐,機智多謀。為生活所迫,她曾經做過外僑女傭,許多書報都說她在虹口做過專門接待外國水手的“鹹水妹”,其實並無證據。不過,羅迦陵確實閱歷相當豐富,還學會了說英語和法語。
羅迦陵在幫傭期間,結識了一名新沙遜洋行地產部職員,出生在巴格達,在印度孟買長大,隻身來滬的猶太人哈同。不久哈同發現,羅迦陵雖然只是一名出身低微的中國女子,但她擁有過人的機智,性格大膽潑辣,相信她有“旺夫運”,正是幫助他事業發達的理想配偶。1886年9月24日,哈同和羅迦陵在閘北青雲里用猶太教儀式舉行了婚禮。
自從與羅迦陵結婚後,哈同的事業就開始蒸蒸日上。結婚的次年,哈同就擔任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的董事,1898年又改任更重要的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董事。1901年,哈同脫離新沙遜洋行,自己獨立創辦哈同洋行,專營房地產業。在哈同經營房地產業的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一個行動無疑是他對南京路的開發。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租界內的商業中心還位於南部靠近舊城的廣東路和福州路,南京路當時還很冷清。不過,隨著1899年公共租界向西、北、東三面大規模拓展後,從巨觀角度來看,不久這裡必將成為全上海新的商業中心。南京路和福建路口有一座虹廟,羅迦陵經常到那裡燒香,聽信該廟住持的勸說,便鼓動丈夫多多購進南京路兩側的地產。隨後又出資60萬兩,用名貴的鐵藜木鋪設南京路的路面,使這條馬路成為上海最為平整的道路,一方面方便了人們的出行,博取了做善事的好名聲,提升了哈同洋行的社會形象;同時也使其在南京路的房地產大為增值。不久,在1908年,東西橫貫上海的該市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走向也正是沿著南京路,那裡成為上海交通最方便的地方,很快店鋪雲集,又成為上海商業最繁華的黃金地段,在數年間地價上漲千倍以上。一首民謠這樣稱讚他:“哈同哈同,與眾不同。看守門戶,省吃儉用;攢錢鋪路,造福大眾。築路,築路,財源亨通。”哈同去世前,占有南京路地產的44%,永安公司、新新公司、慈淑大樓(今東海大樓)的地皮都是哈同的產業,兩側凡是“慈”字頭的房產,如慈裕里、慈慶里、慈順里、慈豐里、慈永里等,也都是哈同的產業。
由於羅迦陵篤信佛教,在愛儷園內建有佛教建築頻伽精舍,按照佛經中極樂世界的說法,設計七重行樹,七重羅網,七寶蓮池,八功德水,成為上海的佛教聖地。到抗日戰爭爆發以前,這裡曾經招待了無數南來北往的僧侶。
太平天國戰爭期間,江南地區的佛教受到了毀滅性打擊。1909年,她出資20萬元,聘請黃宗仰主持,歷經四年,刊印了全套《大藏經》40帙(帙號為“天”至“霜”)414冊1916部8416卷,稱為《頻伽精舍校刊大藏經》,簡稱《頻伽藏》。這是中國近代出版的第一部鉛印本《大藏經》。
1913年,羅迦陵聽從康有為的建議,在愛儷園內創辦了僧侶學校華嚴大學,聘請從湖北來滬的月霞法師主講。招生規模六十人,訂為預科三年、正科三年,方可畢業。開課之後,月霞法師任主講,親為學生講授《華嚴經》,率學生坐禪。他的師弟應慈法師在校襄助,擔任副講。這是中國近代佛教復興的重要事件。不過,華嚴大學僅在哈同花園上課一學期,羅迦陵提出要求,要全體學僧於每月朔望,為羅迦陵頂禮問安。學僧無法接受,月霞法師乃率領全體師生離開愛儷園,遷往杭州海潮寺。華嚴大學雖在哈同花園上課僅一學期,然若無羅迦陵居士之支援,則華嚴大學即無由誕生,則於民國初年(1912年)的佛教復興運動亦大受影響。以一在家奉佛婦女,提倡僧侶教育,頗難能可貴,也開中國佛教近代史的新紀元。
哈同夫婦熱衷於中國古典文化,還在園內開辦了倉聖明智大學,這是一所從國小到大學的全日制學校,學生的膳食、住宿和學雜費全部由園內提供。課程則側重於中國古代文字、古董和典章制度,聘請的學者包括王國維、章一山、費恕皆、鄒景叔等。他們還曾出巨資收集河南安陽出土的大批甲骨,並請著名學者羅振玉等在愛儷園進行整理,所以中國的不少甲骨文專家是從這裡走出去的。國畫大師徐悲鴻也曾經在這裡工作和生活過。學校鼎盛時亦曾有學生1600餘人。
1909年,羅迦陵應邀前往北京,被隆裕太后的母親認為義女,於是羅迦陵與隆裕太后成了乾姐妹。後來,宣統皇帝的弟媳又認哈同為義父。民國初年,哈同夫婦又去北京給乾娘拜壽,受到清宮款待,封羅迦陵為正一品夫人,又賜給60名太監回上海使喚。全盛時期園內有管家、警衛、僕人、和尚、尼姑、教師、學生近800人。據與羅迦陵親近的人回憶,她在家中頗有賈母和慈禧太后的風範,頗為講究排場。花費最巨的是她的兩次祝壽,一次是1922年71歲的哈同與59歲的羅迦陵做“百卅大壽”,一次是1933年哈同去世後羅迦陵做七十大壽,這兩次祝壽當時均轟動了整個上海。
哈同夫婦終其一生都非常相愛。哈同大量的產業均以羅迦陵的名字命名:愛儷園、南京路迦陵大樓、慈淑大樓、杭州西湖別墅羅苑等,其名下的里弄名稱也都以“慈”字冠名,如慈安里。
哈同夫婦一方面以吝嗇節儉著稱,另一方面又熱衷於參與當時上海的各項慈善活動。他們沒有自己的親生子女,但收養了20名中外孤兒,全都住在愛儷園中。由哈同領養了11名外國孤兒為養子女,均從父姓;羅迦陵則領養了9名中國孤兒為內侄子女,均從母姓,他們是:羅友良、羅友蘭、羅友三、羅友啟、羅友仁、羅友翔、羅馥貞、羅慧秀、羅岫梅、羅轉坤和羅補乾。
1931年6月19日,哈同在愛儷園病故,留下土地450餘畝,房屋1200餘幢,30萬平方米以上,1931年英國領事估計,哈同財產值400萬英鎊。英國駐華法庭鑑證了哈同生前所立的遺囑,決定把其全部遺產歸其妻羅迦陵繼承;又根據英國法律向遺產繼承人羅迦陵徵收了稅金達1700餘萬銀元的遺產稅。
哈同病故後,羅迦陵終日臥床,不理家事,致使愛儷園逐漸呈現荒蕪的景象。1941年10月3日,羅迦陵去世,11月12日葬於愛儷園。葬禮耗費約20萬元。但因哈同夫婦二人留下的2份遺囑有很大出入,引發曠日持久的哈同遺產案。不久太平洋戰爭爆發,哈同花園被日軍占領作為營地,又遭受數次火災,園內建築被破壞殆盡。1949年以後,新政府徵用了愛儷園,在舊址上建造了中蘇友好大廈(今上海展覽中心)。
至今,哈同夫婦的房產仍屬於法律上未了訴訟的標的物,按滬房(1987)第548號文精神由房管機關代管。
羅迦陵繼承哈同全部遺產
哈同在留下巨額遺產的同時,也留下了一份謎團重重的遺囑。
這份遺囑是哈同夫婦以英國律師勞敦、葛立芬為證人簽署的,一式兩份,內容相同,簽訂的時間是1931年2月10日。遺囑規定,如果哈同死後7天之內其妻羅迦陵不死,則羅迦陵將繼承全部遺產;如果7日之內羅迦陵去世,那么遺產歸遺囑執行人管理,由遺囑執行人監護繼承人成年後,按遺囑規定將遺產分割給各繼承人。這份遺囑規定,在扣除贈與其他養子女的款項以及包括喪葬費在內的一切開支以後,哈同的兩個養子大衛·喬治·哈同和羅弼·維多·哈同分別獲得遺產的70%和30%。遺囑的執行人是哈同的大管家姬覺彌和高易律師公館的律師拉亥脫。
這份遺囑為什麼強調7日之內羅迦陵不死才能繼承遺產呢?難道羅氏也重病纏身、行將就木?
原來哈同信奉猶太教,根據猶太教的習俗,丈夫去世後妻子一般在7日內殉節而死,所以哈同在遺囑中特地註明。當時羅迦陵還不足70歲,身體非常健康,也沒有殉節的打算,故順利繼承了哈同的全部財產。
正當羅迦陵為獲得哈同全部遺產沾沾自喜的時候,又出現了一個難題,原來根據英國遺產稅法的規定,哈同留下的巨額財產需繳納1700萬元的遺產稅。羅迦陵一下拿不出這么多現金,無奈之下只好將地處市中心的16處房地產作抵押,貸款1800萬元繳納稅金。這筆貸款年息6.5厘,約定期限為10年,但直到羅迦陵去世也沒有還清。1949年後債權人還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扣押羅氏的抵押物以及其他財產。
中東不速來客要求繼承遺產
哈同去世後,首先對其遺產繼承提出異議的是哈同的伊拉克本家。
1931年9月,哈同的堂兄弟愛士拉·阿道爾·哈同來到上海,向英國駐滬最高法庭提起訴訟,要求繼承哈同的遺產;次年3月,又有一名來自伊拉克的哈同遠房親戚向法庭提出了相同的要求。他們獅子大開口要繼承全部財產,否認羅迦陵的繼承權。法庭認為哈同已加入英國國籍,是受英國保護的公民,按照英國法律哈同遺囑有效,其中國妻子繼承有效。
1934年年初,哈同的侄孫(也有侄子說)愛士拉·散利·哈同代表他的12名(也有10名說)兄弟來到滬上,再次向英國駐滬法庭遞上了訴狀,聲稱根據伊拉克法律,哈同遺產應由他們12人平均繼承,但鑒於羅迦陵年老孤寡,又與哈同結婚多年,所以同意分給她四分之一作為照顧,但法庭同樣駁回了這些伊拉克人的要求。
巨額財產的誘惑鼓舞著伊拉克軍團的鬥志,羅迦陵去世後,愛士拉·散利·哈同又分別向汪偽政權法院及國民黨上海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但均未成功。對於此事,長期在哈同花園編撰書目的李恩績在其《愛儷園夢影錄》中作了詳盡的描述:“一方面是老東家(指哈同)的嫡親胞侄。據說照這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新建的伊拉克國家法律,老東家的全部遺產,應該歸他們血統最近的胞侄承繼。老太太(指羅迦陵)就算與老東家是配偶,因為沒有血親關係,所以半點兒份也沒有。大概伊拉克國還停留在宗法社會的時代,所以法律如此,原也不足怪的。”
羅迦陵遺囑陷真偽之爭
哈同夫婦沒有親生子女,但他們收養了幾十名中外養子女,最後正式承認的有22位,中外各占一半,其中中國籍的大都隨羅迦陵姓羅,外籍養子女則隨了哈同姓氏。
1937年9月30日,羅迦陵又簽了一份遺囑,為了與以前的哈同遺囑相區別,這份遺囑被稱為“第二遺囑”。遺囑內容擬定得極為詳盡,除向社會、宗教界及政府捐贈外,中外養子女、洋行職員和花園老職工、羅迦陵親信的僕人、隨從都分到了相應的款項,她寵愛的管家姬覺彌一人獨得了400萬元的龐大產業。
哈同遺囑與羅迦陵遺囑最大的區別是對待中外養子女的態度不同,羅氏遺囑中各位養子女分配的遺產數額基本一樣,而哈同遺囑中格外照料的外籍長子大衛·喬治·哈同由於劣跡斑斑受到羅迦陵的嚴厲懲戒,不僅被剝奪了養子的資格,就連分給他的14萬元遺產也必須在其惡行改善後才能撥付,否則不享有繼承權。6名中國養子中除去早逝的長子羅友良,剩下的羅友蘭、羅友山、羅友啟、羅友仁和羅友翔均擔任了新成立的羅氏慈善事業基金委員會理事,而外籍養子女則無可置喙。
由於“第二遺囑”是羅迦陵死後由其中國養子羅友啟發現的,所以外籍子女認為是假冒的贗品,不予承認;中方養子女則認為遺囑有羅迦陵的親筆簽名,是真實有效的。李恩績的《愛儷園夢影錄》對此事也有記述:“中國養子女們所根據的是老太太的遺囑,後來稱為第二遺囑。這遺囑也是個英文本,一共有9頁,真所謂洋洋萬言……當時在旁人看來,這第二遺囑似乎更合法,也更合理,應該有效。但據外國養子女們說,這遺囑是假的,所以非但根本不生效力,而且做這假遺囑的人,還該負刑事責任。”
圍繞著“第二遺囑”的真偽,中外養子女之間又展開了訴訟,但經過兩次庭審以後,法庭並未作出裁決。正在這時,太平洋戰爭爆發,日軍開進公共租界,並控制了法租界,哈同花園隨即被日軍接管,這場官司最終不了了之。
中外養子女遺產爭奪戰
在這場遺產爭奪戰中,外籍子女以長子大衛·喬治·哈同為首,中方則以羅友蘭擔當領軍人物。
1944年10月,在高易律師公館的策劃下,大衛·喬治·哈同與大部分中國養子女達成了一份和解協定,協定約定中國籍養子女承認1931年2月20日的哈同遺囑為唯一合法有效遺囑,其他遺囑均無法律效力;作為回報,大衛·喬治·哈同分給他們部分財產。此協定由高易律師公館擔保,大衛·喬治·哈同還當場支付了部分款項,這份協定後來由於抗戰勝利並未完全執行。
抗戰結束後,與大衛·喬治·哈同簽訂協定的中國籍養子女紛紛發表聲明,稱協定是在遭逼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屬無效,重新要求按照羅迦陵的遺囑執行財產分配。與此同時,姬覺彌、英國駐滬最高法庭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也都拿出所謂的合法材料,要求執管羅迦陵的全部遺產。
在上海名人杜月笙、國民黨要員吳國楨、潘公展的調解和斡旋下,哈同家族終於在1946年達成了協定,承認哈同遺囑合法有效,承認第二遺囑中捐贈政府的部分有效,大衛·喬治·哈同和羅弼·維多·哈同分給中國養子女們比上一次更多的財產作為補償。
具體分配方案是:將遺產中尚存的金銀珠寶估價後,88%分給大衛·喬治·哈同和羅弼·維多·哈同,12%分給羅氏兄弟;大衛·喬治·哈同分得土地260多市畝,占總數的58.3%,房屋15萬多平方米,占總數的48.2%(包括除羅弼·維多·哈同以外的其他外籍養子女分配數在內);羅弼·維多·哈同分得土地60餘市畝,占總數的13.3%,房屋5萬多平方米,占總數的13.7%;羅友蘭等分得土地70餘市畝,占總數的17%,房屋6萬平方米,占總數的19%;姬覺彌等其他人分得餘下的土地50餘市畝,房屋4.7萬平方米。
1947年5月,上海地方法院根據和解協定宣布此案結案,長達16年的哈同遺產繼承案至此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