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洪玲

羅洪玲

羅洪玲,女,四川大學韓語老師,講師,教授科目為國中級韓語。中國海洋大學外國語言學及套用語言學碩士。2012年6月15日凌晨,羅洪玲因長期患抑鬱症產生輕生念頭從一座公寓13樓墜下身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洪玲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性別:女
個人簡介,研究成果,婚姻歷程,自殺死亡,法院判決,

個人簡介

羅洪玲,女,四川大學韓語老師,講師,教授科目為國中級韓語。中國海洋大學外國語言學及套用語言學碩士。其在碩士生期間,師從韓國現代文學領域的研究專家李光在先生,碩士畢業論文《中韓古典婚戀文學中的“紅娘”典型對比考察》被評為優秀碩士論文。2012年6月15日自殺身亡。

研究成果

(1)、中韓古典婚戀文學中的“紅娘”典型對比考察[D].中國海洋大學碩士論文.2007
(2)、中韓“紅娘”典型之社會文化內涵一探[C].外國語言文學與文化論叢.四川大學出版社(2009)
(3)、中國古典小說在儒家文化圈的接受傾向與影響——以韓國為例.

婚姻歷程

據親友們介紹,羅洪玲從小成績優秀,是那一屆非常有名的“才女”。“極為能幹,很有主見。”其導師說她“很陽光、美麗。”羅洪玲和丈夫程某都是重慶梁平人,兩人的交往源於高中同學劉女士介紹。相識五六個月後,2012年1月8日,兩人領證結婚。羅洪玲很憐憫程某的身世,回成都後,羅洪玲搬出學校宿舍,在科華南路租下一套房子。
然而奇怪的是,程某迅速判若兩人:“我認為夫妻下班後,沒有應酬就該回家共進晚餐,但他首選健身,晚上十點回家;我以為婚後只會比戀愛時更甜蜜,但聯繫頻率卻是銳減。”這些話,羅洪玲除了在帖子裡講外,還跟閨蜜劉女士、宋平等人傾訴過。

自殺死亡

2012年7月16日,成都武侯警方稱,6月15日凌晨,成都某高校女教師、剛考取博士研究生的羅洪玲,從一座公寓13樓墜下身亡,已排除為刑事案件。據悉,羅洪玲疑因同性戀丈夫出櫃產生輕生念頭。
自殺的當天
2012年6月15日,羅洪玲自殺的當天,羅洪玲的家人、同事、同學和朋友,紛紛趕到望江路派出所。下午,她的丈夫程某做完筆錄出來。當時至少有七八個人把程某圍在中間,要他拿話來說。程某當眾表達了兩點:1、他和羅洪玲因為自己的性取向問題發生過不快;2、他婚後曾出軌兩次。至於那天晚上,兩人究竟發生了什麼,程某的說法是兩人無爭吵,一切很正常。
自殺前一天
6月15日凌晨3時過,羅洪玲發出最後微博:“這個世界真叫人疲倦,那么就讓一切都結束吧!”
兩個多小時後,遠在重慶的羅大華夫婦,接到程某電話,被告知女兒墜樓死亡。
自殺前25天
5月21日早上,程某洗澡時,羅洪玲碰巧看到他的一條上海鮑姓男子發來的曖昧簡訊。而仔細查找,手機里更多不堪入目的男同交友軟體和內容。此刻她終於相信,自己深愛的丈夫出軌了。

法院判決

羅的父母代理人四川華西律師事務所張志剛律師稱,羅洪玲的死源於丈夫程某隱瞞自己男性同性戀傾向進行騙婚,引發兩人間激烈矛盾衝突所致。羅在墜樓身亡事發過程中,程某存在嚴重過錯,對因自己言行引發的羅洪玲輕生念頭及行為不加防範救助,直接導致慘劇發生。程某多次以極端的精神刺激手段對待羅洪玲,這已經導致羅洪玲產生較嚴重心理抑鬱傾向。程根本未盡到夫妻間法定的互相扶助義務,其過錯與不作為與羅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其至少承擔50%責任。請求武侯法院判決,程某賠償羅的父母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63萬餘元。
2012年9月20日,武侯法院受理了此案。11月6日,因涉及當事人隱私,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時,程某沒有來法院,而是委託他的代理律師出庭。程某律師說,羅洪玲是墜樓死的,程某不構成侵權,也不構成法律上的不作為。程某的言行與羅死亡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程某不應承擔責任。程某的行為不構成騙婚,他與羅的結合,符合婚姻法規定。羅父母的索賠於法無據,程某之前已支付了3.2萬元。
武侯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同性戀傾向及行為,法律尚無禁止性規定。因此,無論羅洪玲與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對方或者雙方有同性戀傾向,均不影響雙方自願登記的法律效力。羅的父母稱程騙婚,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間發生矛盾,其感情的傷害和情緒的刺激是雙向的,應對矛盾的方式也是多樣的。對程某公開自己性取向的行為,跳樓自殺並非是羅必然的應對方式。因此,程某的行為與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的說法,法院不予採納。
此外,羅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自身情緒的控制和對自身行為所產生的後果,羅本人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程某是否進行了勸慰、照看、防範和阻止,並不產生法律責任主體的變更和轉移。羅父母起訴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1月初,法院判決,駁回羅父母的訴訟請求。羅的父母不服,將向成都中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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