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當

續當是指延長典期,即出典人在典當期限內不能按照當票典當契約規定的期限回贖,經與典當行協商而延長典當期限,實際上是一種變更契約的民事法律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續當
  • 實質:延長典期
  • 性質:變更契約的民事法律行為
  • 手續的辦理:出典人提出申請等
簡介,手續辦理,

簡介

延長當期通常是在出典人到期回贖有困難的情況下發生:一種是出典人到期無償還典金能力;一種是雖有償還能力但是由於某種特殊原因,如出典人外出,無法在典期屆滿前按時歸還典金。典期延長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才生效,因為典期延長實質是一種部分變更契約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要件。對於續當,各典當行一般都有明文規定,如上海典當行規定:“到期不能回贖時,典當人當於到期前憑當據及上述證件辦理續當手續。續當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長沙博山典當商行規定:“典當物品價值貴重或支付現金500元以上,難於一月內籌集資金的可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加收1%利息。”

手續辦理

典當期限延長必須由出典人和典當行履行一定的手續:
(1)出典人提出申請。出典人要求續當,必須在契約規定的典當期限屆滿以前提出申請,並且應當持當據以及辦理手續所必須具備的證件,如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單位介紹信等。
(2)典當行對當票及有關證件進行審查、核實:當期是否已屆滿;當票所載事項是否與實際相符合;有關證件與當票所載是否相符等等。如果核實無誤,並確認出典人按期贖當確有困難,即可同意出典人續當。
(3)出典人支付續當期的費用。一般說來,續當期的各種服務費(包括利息、稅金、管理費、保險費等)比原當期的高。如北京市阜昌典當行規定:“續當時,服務費率按原定費率全部加1%,於辦理續當手續時由典當人付清”。
(4)典當行於當票上記載所延期限及日期,並由出典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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