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關於全國統一當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是國家經貿委2002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經貿委
【發布文號】國經貿中小企[2002]117號
【發布日期】2002-03-05
【生效日期】2002-0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經貿中小企[2002]117號
【發布日期】2002-03-05
【生效日期】2002-0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全國統一當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國經貿中小企[2002]117號)
(國經貿中小企[2002]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商委(財貿辦):
為加強對典當行的監管,規範典當行的經營行為,根據《典當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經貿委設計了全國統一當票及續當憑證格式。現就有關使用和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主要依據。全國統一當票分為“當票”和“續當憑證”兩類,分別在典當和續當時使用。當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商委(財貿辦)監製。
二、典當行使用的當票和續當憑證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商委(財貿辦)購領、核銷。當票和續當憑證購領、核銷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商委(財貿辦)制定。
三、典當交易必須開據當票。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契約。當票和續當憑證不得塗改、偽造和轉讓。
四、當票及續當憑證要求:
(一)當票和續當憑證均為一式四聯,包括:存根、財務、保管、當戶。在當戶一聯的背面,當票應印製“典當須知”,續當憑證應印製“續當須知”。
(二)當票、續當憑證須用無碳複寫紙印製。紙張的克重要求為:上紙45克,中紙52克,下紙80克。當票的成品尺寸統一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為187×93毫米;續當憑證的成品尺寸統一為210×85毫米,表格尺寸為154×45毫米。
(三)當票和續當憑證的順序號至少為8位,號碼不得重複,前兩位為典當經營許可證的省別號(見國經貿綜合[2001]834號)。
五、典當行必須將有關典當事宜在店堂進行公示,並在典當交易時將相關事宜告知當戶,提醒當戶注意當票背面的典當須知。
六、當票和續當憑證遺失,當戶應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交納一定的手續費,可以補辦當票。
七、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所需專用當票,由國家經貿委另行制定。在專用當票格式未公布前,典當行可先使用全國統一當票作為過渡。
八、新的全國統一當票自2002年4月1日起使用,由各地人民銀行分行監製的當票同時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