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總規)

城市總體規劃

總規一般指本詞條

城市總體規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第一階段,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根據國家對城市發展和建設方針、經濟技術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在區域規劃和合理組織區域城鎮體系的基礎上,按城市自身建設條件和現狀特點,合理制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的發展性質、規模和建設標準,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運輸系統,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定規劃實施步驟和措施。最終使城市工作、居住、交通和遊憩四大功能活動相互協調發展。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建設規劃一般為5年,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實施總體規劃的階段性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總體規劃
  • 外文名:master planning
  • 簡介:對城市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
  • 內容:參看正文
  • 規劃需要:應附有圖紙和相應檔案
  • 調查:方法多樣
  • 戰略:城市土地使用 公共設施 開發計畫
定義,原則,內容,戰略,調查,步驟,資料調查,方案比較,徵詢意見,審批,

定義

對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

原則

城市總體規劃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組織城市各建設項目,採取適當的城市布局結構,並落實在土地的劃分上;要妥善處理中心城市與周圍地區及城鎮、生產與生活、局部與整體、新建與改建、當前與長遠、平時與戰時、需要與可能等關係,使城市建設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步驟、內容相協調,取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要注意城市景觀的布局,體現城市特色。發展原則包括以下幾點:
科學規劃
加強高新區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城市建設、土地利用、環境保護、主體功能區以及產業布局規劃的充分銜接,既要高起點、高標準制訂發展規劃,又要嚴格按照規劃建設發展。
聚集發展
推動高新產業、優勢企業和優勢資源向高新區集中,充分發揮區位、資源、產業等優勢,把握市場需求,推動同業集聚和產業協作,實現區內產業錯位發展,積極發展關聯性強,集約水平高的產業集群和特色鮮明的區域產業品牌。
創新發展
探索建立政府主導、業主開發、政企共建、項目先行的有效運行模式。支持高新區建立區域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孵化器,搭建產學研聯合創新平台,形成技術創新強勢聚集區。
可持續發展
充分發揮高新區產業集聚、集約發展功能,切實推進經濟成長方式轉變。有效整合產業鏈,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紮實推進節能降耗。

內容

1、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發展規模,確定有關城市總體規劃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2、選定城市用地,確定規劃範圍,劃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區,綜合安排工業、對外交通運輸、倉庫、生活居住、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綠化等用地。
3、布置城市道路、交通運輸系統以及車站、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運輸樞紐的位置。
4、大型公共建築的規劃與布點。
5、確定城市主要廣場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幹道斷面、主要控制點的坐標及標高。
6、提出給水、排水、防洪、電力、電訊、煤氣、供熱、公共運輸等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制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
7、綜合協調人防、抗震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規劃。
8、舊城區的改造規劃。
9、綜合布置郊區居民點,蔬菜、副食品生產基地,郊區綠化和風景區,以及大中城市有關衛星城鎮的發展規劃。
10、近期建設規劃範圍和主要工程項目的確定,安排建設用地和建設步驟。
11、估算城市建設投資。城市總體規劃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科學工作。既要立足於現實,又要有預見性。隨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城市總體規劃也須進行不斷修改和補充,故又是一項長期性和經常性的工作。
總體規劃中應附有圖紙和相應檔案如下:
1、城市現狀圖。
3、城市環境質量評價圖。
4、城市規劃總圖。
5、城市各項工程系統規劃圖。
6、城市建設規劃圖。
7、城市郊區規劃圖。
8、總體規劃說明書(包括投資估算)。
根據城市的不同規模、性質和特點,規劃圖紙可以適當合併或增減。圖紙一般為1∶5000或1∶10000的比例尺,城市郊區規劃圖用較小的比例尺。

戰略

20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的城市總體規劃內容,側重於研究城市發展的戰略性的原則問題,並對此作出長遠性、輪廓性安排,另以分區的規劃指導局部的具體的建設。如英國自60年代後期起,以結構規劃與局部規劃代替傳統的總體規劃;美國在60年代後採用綜合規劃。這些規劃主要是規定城市發展的目標和達到目標所採取的方針政策與途徑,包含社會、經濟、建設、環境等方面的內容,並以“區劃”來指導土地使用。聯邦德國1976年起則採用戰略性的城市發展規劃和較為具體的建設指導規劃(包括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分區建設規劃)相結合的規劃體系。在方法上,系統工程等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已開始套用於城市總體規劃工作。日本的城市規劃:日本城市規劃的運作過程包括三個方面,分別是土地使用規劃、城市公共設施規劃和城市開發計畫。
城市土地使用
城市土地使用規劃分為地域劃分、分區制度和街區規劃三個基本層面。每個層面的土地使用規劃都包括發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二個部分。發展政策制定發展目標及其實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開發活動的法律效力,但作為制定管制規定的依據。
城市公共設施
城市公共設施包括交通設施、公共開放空間、教育、文化、醫療和社會福利設施。這些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涉及到建設省和其它部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機構和私有機構,都要納入城市規劃的統籌考慮。
城市開發計畫
較大規模的城市開發計畫無法完全依賴土地業主的開發意願,因為日本的土地產權較為零散,地塊規模較小,使開發商難以實施較大規模的開發計畫,需要政府發揮主導作用,運用各種法定措施(如劃定土地有效利用地區和城市再開發地區),確保城市開發的整體性和避免城市無序擴展。根據城市更新法,人口規模較大的城市都要編制城市更新計畫作為城市發展政策的組成部分。

調查

現場踏勘或觀察
這是城市總體規劃調查中基本手段,可以描述城市中各類活動與狀態的實際狀況。主要用於城市土地使用、城市空間使用等方面的調查,也用於交通量調查等。
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
抽樣或問卷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針對不同的規劃問題以問卷的方式對居民進行抽樣調查。這類調查可涉及到許多方面,如針對於單位,可以包括對單位的生產情況、運輸情況、基礎設施配套情況的評價,也可包括居民對其行為的評價等,如針對於居民,則可包括居民對其居住地區環境的綜合評價、改建的意願、居民遷居的意願、對城市設計的評價、對公眾參與的建議等。
訪談和座談會
性質上與抽樣調查相類似,但訪談與座訪會則是調查者與被調查者面對面的交流。在規劃中這類調查主要運用在這樣幾種狀況:
1、針對無文字記載也難有記載的民俗民風、歷史文化等方面的對歷史狀況的描述。
2、針對尚未文字化或對一些願望與構想的調查,如對城市中各部門、城市政府的領導以及廣大市民對未來發展的構想與願望等。
3、在城市空間使用的行為研究中心的情景訪談。
文獻資料的運用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所涉及到的文獻主要包括:歷年的統計年鑑、各類普查資料(如人口普查、工業普查、房屋普查),城市志或縣誌以及專項的志書(如城市規劃志、城市建設志等等)、歷次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規劃所涉及到的一層次規劃、政府的相關檔案與大眾傳播媒,已有的相關研究成果等。

步驟

根據中國有關規定,為使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有所依據,城市政府部門應先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就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布局結構、規劃標準、各項工程系統的規劃等重大問題提出原則意見,再據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資料調查

城市總體規劃需要蒐集、調查的主要基礎資料有:
1、城市自然條件和歷史資料。如地形、氣象、水文、地質、地震、城市歷史沿革等資料。
2、技術經濟資料。如礦藏、水資源、燃料動力資源、農副產品等資料;城市人口資料,土地利用情況;工礦企業、對外交通運輸、文化、教育、科學研究、衛生、金融、商業服務業等部門的現狀和發展資料。
3、城市現有建築物和工程設施、園林綠地、名勝古蹟等資料。
4、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如環境監測成果,廢氣、廢水、廢渣、城市垃圾等及其他影響環境的因素(放射性污染、噪聲、振動等),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等。

方案比較

在研究論證城市發展依據和選用適宜的各項城市規劃定額指標的基礎上,從城市與區域的有機聯繫、城市幹道系統和空間布局的協調合理等方面著手,結合工程系統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因素,對城市總體布局進行多方案的比較,以便就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作出綜合評價,選擇符合實際條件的較優方案。

徵詢意見

規劃編制過程中,可採取調查會、展覽會、評議會等形式聽取人民民眾、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作為抉擇的參考。

審批

按照中國的有關規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在上報審批之前,必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直轄市的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市轄的縣城、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總體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任意改變。如確需修改,應報請原審批機關同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