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括保證保險是指以一單位全體人員為被保證人,在僱主由於任一被保證人的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情況下,由保險人承擔保險給付責任的保險。[1]
總括保證保險的特點,總括保證保險的分類,
總括保證保險的特點
其特點為:契約不載明每一雇員的姓名、職位名稱及保證金額,只要確認損失系雇員的不誠實行為所致,無須證明由何人或何種職位所致損,便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該方式的優點在於無須為決定哪一職位或哪一個人需要保證而煩惱。自動承保任何新進的雇員,無須告知保險人,也無須在當年增加保費。在個人保證保險或職位保證保險下,通常僱主在獲得賠償前,必須證明由何人或何職位所致,而在總括保證保險下,只要確認損失系雇員的不誠實行為所致,即可獲得保險人的賠償。由於總括保證保險具有前兩種保證所不具有的優點,所以總括保證保險已成為誠實保證保險中最為流行的一種形式。其缺點則是每個雇員的保證金額相同,故而為補救該缺點,在保險實務中,許多僱主除投保總括保證保險外,還另外投保個人或職位保證保險。
總括保證保險的分類
總括保證保險又可分為兩種:
①普通總括保證保險。它是指對單位全體雇員不指出姓名和職位的保證保險。保費按年計算,在交費後1年內如人數增加,除企業合併外,不另加保費。只要認定損失是由雇員的不誠實行為所致,保險人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確定賠償限額的方法不同,可將其分為職位總括保證保險和商業總括保證保險。前者規定每次事故中每人的賠償限額;後者只確定每一損失的賠償限額,無論損失是一個雇員所致或多個雇員串通所致,只要是雇員的不誠實行為所致並在保證金額內的損失,保險人均負賠償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是保險責任不同,前者對每個被保證人引起的損失規定一個限額,後者對每次損失規定一個限額。由於不誠實行為大多為個別的,故商業總括保證保險的適用性比職位總括保證保險的適用性廣泛。
②特別總括保證保險。它是指承保各種金融機構的雇員由於不誠實行為造成的損失而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它最早起源於英國倫敦勞合社保險人開辦的銀行總括保證,以後逐步擴展到各金融機構。各金融機構中的所有金錢、有價證券、金銀條塊以及其他貴重物品,因其雇員的不誠實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均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