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旬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

緬旬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是現行憲法。1973年12月由全國公民投票通過,1974年1月生效。包括序言和16章209條。規定緬甸聯邦為勞動人民主權獨立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反對人剝削人,民族剝削民族的制度。國家實行一黨制,緬甸社會主義綱領黨是唯一的政黨,領導國家。每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並承擔憲法規定的義務。人民議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公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組成,任期4年。

國務委員會由人民議會選舉產生,在人民議會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國務委員會主席是聯邦總統,代表國家,由國務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並得到人民議會的批准。部長會議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國務委員會提名,由人民議會從人民議會代表中選舉組成,對人民議會負責,在人民議會閉會時,向國務委員會負責。人民司法委員會是國家的最高司法機關,人民檢察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人民監察委員會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其成員分別從人民議會議員中選出,對人民議會負責,人民議會閉會時,對國務委員會負責。各級人民委員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各有關地區公民秘密投票直接選出的人民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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