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憲法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憲法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憲法,是指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自1944年10月20日建國以來共制定四部憲法:1946年《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憲法》;1953年《關於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社會組織和政治組織的基礎與聯邦權力機關的基礎的根本法。1963年《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人民共和國憲法》和1974年頒行的現行憲法。1974年憲法頒布前,曾於1967年、1968年和1971年對1963年憲法作了三次修改,並由1974年憲法加以肯定。現行憲法於1974年2月21日共和國議會公布。除序言外,包括6個部分,406條。

該憲法系統地總結了社會主義自治20多年來的發展經驗,詳細規定了聯合勞動制原則,明確肯定了南共聯盟和其他社會政治組織的地位和作用,規定了在議會中實行代表團制,重新安排了國家機構的設定、內部結構、相互關係和職權,確定了全民防禦和社會自衛的政策,確立了南斯拉夫現行的自治經濟關係和政治關係的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憲法
  • 又稱: 七四憲法 
  • 通過時間:1974年2月21日
  • 內容:詳細規定了聯合勞動制原則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憲法由序言和6個部分組成,共406條。

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規定南斯拉夫的國體,是社會主義性質的聯邦共和國,由各民族自願聯合,以工人階級和全體勞動者自治為基礎,組成自治共同體。第二部分規定南斯拉夫經濟制度,是一切權力歸工人階級和全體勞動者,並由他們自己行使權力和管理其他社會事務;議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規定了公民的自由權利義務法院檢察院以及國防等問題。第三部分規定了聯邦各民族的關係,聯邦與共和國和自治省的關係,以及南斯拉夫國內市場、就業、貨幣信貸制度和稅收等問題。第四部分規定了聯邦議會、聯邦主席團、聯邦執行委員會、以及其它聯邦機關的地位及許可權。第五部分規定了憲法的修改程式。第六部分為附則。此外,1981年7月3日頒布的憲法修正案(共8條)也是七四憲法的組成部分,主要內容是規定了一切政權和自治機構實行集體工作、集體決定、集體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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