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予起訴制度

緩予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一些特定輕罪案件的被告人作出暫緩起訴決定,並確定一定的考驗期,只要在考驗期內未重新違法犯罪,就不再追訴的一項訴訟制度。

緩予起訴的作用機制類似於緩刑制度,其性質介乎於起訴與不起訴之間,通過設立考驗期限和考驗標準,給被告人附加不追訴犯罪的條件,以追訴為堅強有力的威懾後盾,以不追訴為檢察機關和被告人的共同理想目標,尤如給被告人以“大棒加胡蘿蔔”,利用人的行為趨利避害的價值取向天性,促使被緩訴人反思犯罪,真正悔過,遵守法律,從而達到以低成本的非刑罰方式矯正犯罪人的結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緩予起訴制度
  • 作用機制:類似於緩刑制度
  • 性質:介乎於起訴與不起訴之間
  • 共同理想目標:不追訴為檢察機關和被告人
適用條件,價值,制約機制,考驗,

適用條件

1、部分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案件。相對不起訴的法定情節,是指刑法規定的可以(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如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脅從犯、從犯、自首犯、防衛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聾啞人或盲人。對這部分被告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不是必然的選擇。因此,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後果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判斷,對免除處罰過輕,而當即起訴判刑又顯得過重者,選擇暫緩起訴的處理方式,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2、剛剛達到起刑標準的典型輕罪案件。這類案件因犯罪情節僅觸犯定罪量刑的“底線”,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告人可塑性大,雖然不具備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但起訴後法院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適用緩刑或單獨適用罰金刑等,所以只要其真誠悔罪,彌補了犯罪造成的損失,可以緩予起訴。在實踐中,這類案件雖然不符合不起訴的法定條件,但多數作了相對不起訴處理,特別是在一些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瀆職犯罪案件、盜竊等侵財刑型刑事犯罪案件的中表現尤為明顯,不起訴率高的問題也主要是由這類案件引起的。從罪刑相適應的角度看,這樣處理有其合理的一面。所以,對這類案件設立緩予起訴制度,可以解決不起訴合理不合法的矛盾,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
3、未成年人輕罪案件。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可能判處緩刑的輕罪,又是初犯的,雖然不具備免除處罰情節,可以緩予起訴。因為未成年人往往有主觀惡性不深,心理、性格等方面尚未成熟定型,犯罪一般是受家庭、社會因素影響,可塑性最大,對他們實施刑罰改造並非一定是最佳選擇,甚至容易產生對抗社會的思想情緒,所以,給他們以特別的關愛,予以緩予起訴,能夠消除刑罰處罰的污點對其人生造成的重大消極影響,有利於早日回歸社會正常生活,健康成長。
4、排除適用條件。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累犯、有故意犯罪前科、拒不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情形的,均不得適用緩予起訴。

價值

價值持肯定意見者的對中國實行暫緩起訴的價值判斷,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1、暫緩起訴可以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真正悔改,重返社會,更好地體現“懲罰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刑罰原則。
未成年犯罪人與成年犯罪人有很大的不同。未成年犯罪人還處於生理、心理發育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一些失足少年,既是社會安寧的犯罪者,又是社會不良環境影響侵害的受害者。他們走上犯罪道路雖然有主客觀兩方面的因素,但客觀因素例如家庭、學校和社會上的消極、腐敗的東西的影響是主要的。因而對他們就事論事地定罪科刑既顯得不公正,既不利於綜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在起訴階段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行緩訴,通過悉心安排的社區服務工作,使罪錯少年對自己的行為表現負責,樹立自重的觀念,培養一個積極的生活模式,引導他們依法行為,避免再度觸犯法律。同時,也可以減少對他們的學業、就業及家庭生活的負面影響。
2、暫緩起訴是訴訟經濟原則的體現。
刑事訴訟是一項高成本的國家追訴犯罪的活動,而中國目前的司法資源又極其有限。這一矛盾促使我們不得不重視訴訟效率的重要性。如果實行緩訴制度,則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懲戒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用於重大案件中去。
3、實行暫緩起訴也是符合國際潮流的需要。
二戰後,世界各國無不結合本國國情,在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徵的基礎上,對本國的刑事政策予以調整,出現了社會化、非刑罰化、人道化的傾向,只是各國所採取的措施與程度有所區別而已。針對中國日趨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們有必要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其實行緩訴,而非一味地定罪科刑。

制約機制

制約機制緩予起訴作為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必須設定科學嚴密的的監督制約機制,否則,這項權力就很容易被濫用,變相成為處理人情案、關係案的方式和途徑,導致執法不公,徇私舞弊而放縱犯罪。
監督制約機制應當從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個方面著手。一是設立上級檢察機關批准程式,即只有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暫緩起訴決定才能生效。特別是自偵案件,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和起訴權合二為一,更有必要強化內部監督。二是賦予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權和提請覆核權。公安機關認為決定錯誤,可申請作出決定的檢察機關進行複議,對複議維持原決定的,可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覆核。三是賦予被害人直接起訴權。中國現行刑訴法對犯罪追訴的模式兼采了當事人主義的特點,被害人由過去的訴訟參與人變成了當事人,訴訟地位得到提高,訴訟權利得到加強,對不起訴案件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訴,並具有抵消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法律後果。根據這一立法精神,同樣應當賦予被害人對緩予起訴案件的直接起訴權,這是對緩予起訴最直接、最強有力的外部監督。緩予起訴決定得不到利害關係人的認同,說明決定本身有一定的不合理因素。

考驗

緩訴考驗期限長短不可能象緩刑那樣依據刑期來確定,考驗期限太短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太長不好操作,所以以1年至2年為宜,1年為最低期限,2年為最高期限。
緩訴考驗標準,即對被緩訴人不再追訴的條件,可以參照刑法規定的緩刑考驗條件: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二是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是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如嚴重違反上述規定,被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脫離監督甚至下落不明等,均應撤銷緩訴決定予以起訴。
緩訴對象的考察監督應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所在單位、村委會和居委會等基層組織予以配合,發現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定期了解有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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