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綿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於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發展歷史,主要內容,

發展歷史

2023年7月1日,《綿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經市八屆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正式施行。

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八章46條
對規劃和建設
分類投放、收集、
運輸、處置和循環利用
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等
作出了明確規定
垃圾分類怎么分?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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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怎么分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確保有害垃圾單獨投放,努力提高可回收物和廚餘垃圾的單獨投放比例。
如何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目標考核體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和標準。
第四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納入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運行線上監控。
第四十一條
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相關行業行政執法機構,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
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強化聯動合力,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主動融合。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由上述部門、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
投放責任人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託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範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屬地政府主管部門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有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組織設定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規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辦法》的制定可進一步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強化垃圾生產者和管理者的責任與義務,對綿陽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規範開展和科學推動有著重要的現實作用和長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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