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廠礦企業傷亡責任事故經濟處罰暫行辦法》是綿陽市人民政府1987年11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廠礦企業傷亡責任事故經濟處罰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綿陽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第一條為了促使廠礦企業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體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境內一切全民、城鄉集體企業和聯戶、個體舉辦的企業發生傷亡責任事故,除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法規處理外,還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一次事故死亡一至二人的,處企業兩千元至四千元的罰款;死亡三至九人的,處企業五千元到一萬元的罰款;死亡十人以上的處企業一萬一千元至兩萬元的罰款。
企業發生以上死亡事故,處廠長(經理)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罰款,並停發一至三個月的獎金。
第四條一次事故重傷一至二人的,處企業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重傷三至九人的,處企業兩千元到四千元的罰款。重傷十人以上的,處企業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企業發生以上重傷事故,處廠長(經理)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罰款,並停發一至二個月的獎金。
第五條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萬元至兩萬元的,處企業二百元至四百元的罰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萬元至九萬元的,處企業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處企業一千一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企業發生事故造成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廠長(經理)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並停發一個月的獎金。
第六條在一次事故中有死亡、重傷或一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其罰款額按最高一項執行。
第七條對發生死亡、重傷和直接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事故,隱瞞不報、拖延報告的、視情節除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處罰外,還應增加其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八條縣(區)屬和縣(區)屬以下企業發生的傷亡責任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辦公室執行處罰;市屬和市屬以上企業發生傷亡責任事故,由市政府安全生產辦公室執行處罰。
第九條對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和廠長(經理)的經濟處罰,須由執罰機關發出《廠礦企業傷亡責任事故經濟處罰通知書》。被處罰的企業(個人)接到處罰通行書後,應及時向執罰機關委託的銀行一次繳清罰款。
企業的罰款應在企業留用利潤中開支,不得攤入生產成本。廠長(經理)的罰款應由企業在本人工資中扣繳,不準在公款中報銷。
第十條罰款一律上交地方同級財政。市、縣(區)安全生產辦公室安全工作所需的經費申請同級財政另外核發。
第十一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安全生產辦公室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