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運行管理辦法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運行管理辦法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運行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簡稱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的運行管理工作,規範數據傳輸,提高網約車行業監管效能,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等相關規定製定。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於2018年2月26日下發,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運行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8年2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 有效時限:3年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名 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交辦運〔2018〕24號
發布機構:運輸服務司
發文日期:2018年02月26日
主題分類:道路旅客運輸
索 引 號:2018-00176
主 題 詞: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

政策全文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簡稱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的運行管理工作,規範數據傳輸,提高網約車行業監管效能,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包括交通運輸部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簡稱部級平台),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簡稱省級平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約車監管平台(簡稱城市監管平台)。
第三條 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數據傳輸、運行維護、數據質量測評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各級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的運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平台運行管理,並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運行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簡稱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城市的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使用、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
各網約車平台公司按照相關規定,負責規範本企業網約車平台的運行管理和數據傳輸工作。
第二章 數據傳輸
第五條 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及時錄入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駕駛員相關許可信息;將運政信息系統與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對接,實時傳輸更新相關許可信息。
第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後,應自次日零時起向部級平台傳輸相關基礎靜態信息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運營數據。
第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加強對數據信息的規範化管理,所傳輸的網約車運營服務相關數據,應直接接入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不得通過第三方平台或系統直接傳輸。
第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數據傳輸至部級平台後,由部級平台將數據實時轉發至相關省級平台及城市監管平台,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向省級平台或城市監管平台重複傳輸。
第九條 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所接收的運營信息數據,線上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建立健全數據傳輸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數據傳輸工作,明確與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對接工作的責任人、業務人員與系統技術人員,並告知相關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運行維護單位。上述人員信息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告知。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因系統改造、伺服器遷移等可預見原因,需要暫停網約車平台運行的,應提前72小時告知相關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運行維護單位。
第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等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造成系統故障,無法正常傳輸數據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及時告知相關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運行維護單位,並採取有效處置措施,儘快恢復系統正常運行。系統故障排除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將漏傳數據補傳,並提交處理情況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在技術接入和數據傳輸過程中,存在可能危害部級平台系統安全的,部級平台運行維護單位有權暫停技術接入和數據傳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 傳輸質量要求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保證傳輸數據的完整性、規範性、及時性、真實性等,確保數據傳輸質量。
第十五條 傳輸數據質量滿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數據完整性:網約車平台公司傳輸的數據應符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相關要求,確保其基礎靜態信息、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相關數據欄位內容齊全完整,不遺漏信息及欄位。
(二)數據規範性:網約車平台公司傳輸的數據欄位內容在元素名稱、欄位名稱、數據類型、欄位長度、取值範圍、數據精度、編碼規則等應符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相關要求。
(三)數據及時性:網約車平台公司基礎靜態信息變更的,應於變更後24小時內將信息傳輸至部級平台;訂單信息、經營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應實時傳輸,延遲不得超過300秒;定位信息實時傳輸延遲不得超過60秒。
(四)數據真實性:網約車平台公司傳輸的數據內容應真實有效,基礎靜態信息、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間應當相互關聯,相互關聯數據之間的邏輯關係應正確、真實和完整。
第四章 傳輸質量測評
第十六條 部級平台對網約車平台公司數據傳輸質量情況定期開展測評,測評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數據完整性、規範性、及時性、真實性等方面。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數據傳輸質量測評指標及計算方式見附屬檔案,具體測評指標和計算方法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予以更新。
第十七條 數據傳輸質量測評工作分為月度、年度測評,月度、年度測評周期為每自然月、自然年。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數據傳輸質量測評結果由部級平台定期向社會進行公布,年度測評結果納入出租汽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內容。
第五章 運行維護
第十九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明確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使用的責任人及聯繫人,並告知部級平台運行維護單位,要加強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登錄賬號的申請開通管理,並督促使用人員妥善保管賬號信息,定期更換密碼。
第二十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系統網路安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實施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定期開展安全排查,對於發現的安全風險和漏洞,要及時整改,防止信息數據發生泄漏、毀損或者丟失。
第二十一條 部級、省級、城市等各級平台應當建立平台系統運行管理和故障應急處理機制,對本系統的運行情況進行7×24小時實時監測,發現系統故障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網約車行業聯合監管的需要,與其他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系統進行技術對接,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條 網路鏈路維護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部級、省級、城市等各級平台共同開展。部、省(區)間的網路鏈路由部級、省級平台共同維護;省(區)區域網路絡鏈路由省級平台、城市監管平台負責維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業務的,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傳輸數據信息。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為部級平台的運行維護單位,負責實施部級平台的運行維護及數據傳輸管理等工作,確保部級平台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內容解讀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運行管理辦法》。辦法明確,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所接收的運營信息數據,線上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辦法指出,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及時錄入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駕駛員相關許可信息;將運政信息系統與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對接,實時傳輸更新相關許可信息。
辦法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後,應自次日零時起向部級平台傳輸相關基礎靜態信息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運營數據。
辦法強調,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加強對數據信息的規範化管理,所傳輸的網約車運營服務相關數據,應直接接入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不得通過第三方平台或系統直接傳輸。
辦法特別指出,網約車平台公司數據傳輸至部級平台後,由部級平台將數據實時轉發至相關省級平台及城市監管平台,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向省級平台或城市監管平台重複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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