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資料,原因,益處,審查,其它,網店辦照不“一刀切”,用購物憑證保護買家,經營者信息至少存2年,違法交易最高可罰3萬,工商回應北京“網店辦照”舊規,不強制辦照但須實名,大店要繳稅,網店賣家不再“虛擬”,消費者可要求網商出具購貨憑證,網路交易平台“無作為”最高罰3萬,評論,繳稅,施行,各方反應,網店實名制7月1日起實施,網店註冊類型,
原則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
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
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
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資料
從工商內部人士證實,該辦法涉及網上交易的規範、網路平台提供網站的義務、如何監管等。根據辦法,個人開辦網店,應向提供交易平台的網站申請實名註冊,如果具備登記註冊條件,需要到工商部門註冊。根據該條款,並非所有網店“一刀切”都要到工商部門註冊,但到底哪些網站需要註冊,辦法並沒有詳細說明。
辦法同時規定,網站要對網店開辦者的個人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註冊,建立註冊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標記載入在網店的網頁上,要將網店商家的真實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設定交易查詢系統,還要對網店的信用情況進行採集與
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用來警示交易風險等。
原因
辦法同時規定,
網站和網店不得利用各種手段發布違法廣告或進行惡意對比,不得以電子公告、電子郵件等載體,盜用或者傳播他人的商業秘密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之前,網上購物發生糾紛時,由於網站不在管轄範圍,導致工商部門監管起來很困難,對此,辦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可由網站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監管,如果有困難的,也可以由違法網店商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監管和查處。
工商部門要求網站對網店的資料和個人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其他記錄備份應保存180日,在工商部門查詢時,應予以提供。
益處
該辦法明確規定,在徵得
消費者同意後,網店可以以電子化的形式出具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而且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今後,消費者如果再在網上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就可以憑藉電子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向工商、消協等部門進行投訴。此外,
網店提供的電子格式契約中限制商家責任或消費者權利的條款,須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如果網店和網站違反了這些規定又不加以改正的,最高可罰款3萬元。
審查
同時,辦法還對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作出明確說明,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
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對已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的申請予以通過。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定,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辦法在有關法律責任中指出,提供
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違法上述規定,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它
2010年6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正式公布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從2010年7月1日起,個人開網店將實行“實名制”,需提交姓名、地址真實信息,但並不強制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辦法》首次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全部過程和各個環節進行了規範,涉及市場準入、商品準入、交易信息、
交易契約、交易憑據、交易競爭、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保護等多方面。
網店辦照不“一刀切”
開網店是否需要辦照,此前是熱議焦點。今年4月,工商總局就《辦法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記者對比了一下,昨日公布的《辦法》內容並無太大變化。
《辦法》將開網店的賣家分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兩類,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也就是個人,應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這表明,工商總局對開網店辦照並沒有實行“一刀切”,不是所有網店都要強制辦照,而採取了較人性化的區別監管。一些臨時進行二手或閒置物品交易的個人賣家,只需提交真實身份信息就可進行網路交易。
用購物憑證保護買家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網路交易是在雙方事先不了解、其間不見面的過程中完成的,因此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條件是採取措施,確保“虛擬主體”還原為真實的主體。《辦法》從消費者有效識別網路經營者真實身份、
交易契約、交易憑證、交易信息保護、申訴處理辦法等方面作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要求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為經營者建立登記檔案,要求網路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以此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此外,工商總局表示,對網路交易將主要實施3項監管措施,由縣級以上工商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對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力爭3年建成全國統一網路監管平台。
經營者信息至少存2年
《辦法》規定,提供服務交易平台的網站要對網店開辦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並應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的信息內容及發布時間。
其中,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同時規定,網路平台經營者須採取必要手段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對售假網店採取措施。
另外,消費者在網上消費發生糾紛,平台經營者應向其提供銷售者真實的網站註冊信息,協助向交易當事人追償。
違法交易最高可罰3萬
《辦法》同時賦予工商部門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轄權。工商總局表示,按照有利於維護權益、便於查處的原則,網路交易
違法行為由發生地的網站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管轄,如果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移交給違法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處理。
對網上經營者出現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可處以1萬到3萬元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工商部門可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責令暫時禁止或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提請關閉該違法網站。
工商回應北京“網店辦照”舊規
2008年8月,北京出台的電子商務監管意見中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都需取得營業執照,才能開展經營,否則將按無照經營查處,“個人在網際網路上出售、置換自用物品,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可以不用登記註冊。《辦法》公布後,有市民關注北京會不會對該規定做出修改。對此,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要看到新辦法具體規定後,再發表意見。
淘寶網有關人士昨日表示,《辦法》的很多內容都與主流網站的現行規定差不多,如“實名制”審核、消費者投訴制度、商品退出制度等。一位購物網站人士指出,對個人開網店是否註冊的條件,在細節上還是說的不明確,一旦工商查處認為應該辦照,誰來擔責?
不強制辦照但須實名
《辦法》在2010年4月2日下午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將網店主分為了以電子商務為平台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對於以個人身份開設網店的用戶,“辦法”中只要求“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未強制規定必須辦理營業執照。 雖然不用辦照,但是“辦法”中也要求開設網店的個人和企業均需實名制。個人需向網站“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
而企業則需“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
而像淘寶這樣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有義務“對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沒有做到的,將可能被處以1萬到3萬元的罰款。
但是,“辦法”中並沒有明確什麼樣的企業需要辦照。而記者了解到,目前除了淘寶等頗具規模的網站,還有很多企業間電子商務類的網站中的賣家並沒有做到實名制。
在“辦法”中,沒有細化網店主出售商品時違規違法的罰則,而是明確了“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可用現有的《
消法》、《
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理。
而對於沒有妥善保管、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網站出現嚴重的違法情節,除了依照工商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外,還將短期或長期關閉該網站。
大店要繳稅
個人網店即將進行實名註冊,大交易量個人賣家需繳納稅費。國家工商總局表示,相關辦法尚處於調研論證階段,待時機成熟後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業界對徵稿意見的解讀,個人網店要進行實名制,部分更需進行工商登記,繳納稅費等是其中核心內容,這些措施都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對如今蓬勃發展的個人網店進行約束。工商部門相關人士其坦言要制約網路上的假貨,
實名制還是不足夠的,部分網店還需辦理工商登記註冊。目前,管理部門正式公布相關細節, 按我國現有稅務法,經營型企業在網上交易應繳17%的增值稅;如只是買進賣出的店家,繳納4%的增值稅。
金融專家表示,一般增值稅是交給國家的,地稅是交給地方的。具體徵收何種稅,徵稅額是多少,要看國家的進一步規定,“目前國內高速發展的網路購物已對實體店造成一定影響。從長遠來看,對網購徵稅是有利於國內整體商業環境的公平競爭,亦有利於國家的規範管理”。
網店賣家不再“虛擬”
針對《辦法》,工商總局負責人對媒體表示,網路商品交易是在交易雙方事先不了解、其間不見面的過程中完成的。因此,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條件是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虛擬主體”還原為真實的主體。為此,《辦法》根據網路消費特點,從消費者有效識別網路經營主體真實身份、網路商品和服務經營行為規範、交易契約、交易憑證、交易信息保護、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維護消費者權益應當履行的義務、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等方面作出規定。
規定包括,在網路消費憑證方面,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在網路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辦法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消費者可要求網商出具購貨憑證
《辦法》根據網路消費特點,從消費者有效識別網路經營主體真實身份、交易憑證、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等幾個方面做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
其中,《辦法》提到,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
網商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採取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服務。同時,《辦法》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對於消費者比較關心的網路消費憑證方面,《辦法》規定,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經營者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
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網路交易平台“無作為”最高罰3萬
網路交易平台是網路商品及有關服務集中交易的場所和空間,網路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規範、有序,直接關係到網路商品交易能否健康發展。目前大型網購交易平台主要有淘寶、騰訊拍拍、百度有啊等,此外還有一些新興的網購交易平台和區域性的網購交易平台。
在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為此,《辦法》具體規定了提供網路商品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辦法》明確指出,網路交易平台要承擔交易主體經營資格審查、登記、公示等責任;網路交易平台應當建立網路交易平台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其中,申請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網路交易平台須至少保存60日。
同時,網路交易平台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有證據證明平台商家具有侵權行為的,網路交易平台應當依照《
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此外,網路交易平台還要承擔保存交易信息、制止違法行為,並報告、協助、配合查處違法行為。
規定分為6章、44條,對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定。
根據規定,網路交易平台違反規定不對平台上的網商實行實名登記和資格審查的,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論
暫行辦法的價值在於規範
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暫行辦法在具體措施方面參照了較多傳統線下交易管理方面的規則,也結合了部分網際網路交易的差異化的特徵。 對於部分網店店主憂慮的由於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增加交易成本的問題,陳壽送表示,價格成為主導用戶購買行為的主要因素是由當前的網購市場的環境所決定,隨著傳統行業的網際網路化進程的加快,網上零售市場的競爭的焦點將更加多元化,用戶對服務等方面的重視程度也將逐步提高。新規的推出從長遠來看有助於整個網上零售市場的健康發展。
繳稅
個人網店即將進行實名註冊,大交易量個人賣家需繳納稅費。國家工商總局表示,相關辦法尚處於調研論證階段,待時機成熟後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業界對徵稿意見的解讀,個人網店要進行實名制,部分更需進行工商登記,繳納稅費等是其中核心內容,這些措施都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對如今蓬勃發展的個人網店進行約束。工商部門相關人士其坦言要制約網路上的假貨,實名制還是不足夠的,部分網店還需辦理工商登記註冊。目前,管理部門正式公布相關細節, 按我國現有稅務法,經營型企業在
網上交易應繳17%的
增值稅;如只是買進賣出的店家,繳納4%的增值稅。
金融專家表示,一般增值稅是交給國家的,地稅是交給地方的。具體徵收何種稅,徵稅額是多少,要看國家的進一步規定,“目前國內高速發展的
網路購物已對實體店造成一定影響。從長遠來看,對網購徵稅是有利於國內整體商業環境的公平競爭,亦有利於國家的規範管理”。
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日正式公布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將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各方反應
對於網路實名制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歇,消費者、網店店主都有自己的看法。
一位浙江網民表示,實行網店實名制,網店有了正規的牌照,就可以大張旗鼓做宣傳,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費者選擇網上購物。而消費者也可以隨時查到網店的牌照,增加對網店的信任,從而使網上交易變得越來越紅火。這對買賣雙方來說是雙贏。同時,不正當商家將被淘汰,行業將經歷一輪洗牌。
對於
網路實名制,
淘寶店主們似乎不太樂觀。一位在淘寶上經營化妝品店的店主表示,實名登記註冊之後,緊接著就會像實體店一樣進行稅務登記、繳納營業稅,長此以往,經營成本增加,網店商品的價格肯定會上漲。另一位店主也有類似的擔憂,他表示,網購受歡迎的主要原因就是物美價廉,一旦失去低價這個最重要的必殺絕技,消費者將會迅速大量減少。他還建議買家也應該同時實名制,賣家的利益同樣需要保護。
另有網民則表示,打消網店店主們的顧慮,先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應對網店的工商註冊登記採取區別對待的辦法,即改實體店的核准制為
備案制,管理費、稅收等實行減免優惠政策,盡最大可能支持電子商務發展;二是嚴格規範網店實名制的操作規程,儘量減少中間環節,降低對網店現實經營的影響。
暫行辦法的價值在於規範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暫行辦法在具體措施方面參照了較多傳統線下交易管理方面的規則,也結合了部分網際網路交易的差異化的特徵。 對於部分網店店主憂慮的由於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增加交易成本的問題,陳壽送表示,價格成為主導用戶購買行為的主要因素是由當前的網購市場的環境所決定,隨著傳統行業的
網際網路化進程的加快,網上零售市場的競爭的焦點將更加多元化,用戶對服務等方面的重視程度也將逐步提高。新規的推出從長遠來看有助於整個網上零售市場的健康發展。
網店實名制7月1日起實施
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訊息,工商總局決定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 據悉,《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第二十條規定,提供網路
交易平台服務的
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定,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
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網路交易平台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台的登記註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提供
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
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網店註冊類型
註冊個體工商戶 【定義】個體工商戶指的是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優勢】註冊手續相對比較簡單,可操作性強;投入資金較少,適合小賣家網店店主;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適用於 網店的經營模式。 【劣勢】稅務要交定額稅;無法以個體戶營業執照的名義對外簽契約。個體戶地址不可跨區變更,不可變更法人,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註冊獨資企業 【定義】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優勢】利於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秘密,企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的制約性較小。 【劣勢】難以籌集大量資金,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展和大規模經營;投資者風險巨大;構成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 註冊有限公司 【定義】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或者股東大會推選出法人。 【優勢】信用度及知名度比個體商戶和獨資企業要高;公司規模較大,可以相關營業執照對外簽契約;適用於較成熟、規模較大的網店;稅收負擔低較自由,監管力度較弱,可任意變更。 【劣勢】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登記手續繁瑣;需要投入一定資金,承擔一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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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網店實名制的實行,深圳市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為推動電子商務行業更加規範健康的發展,首先,在深圳市網際網路產業園於2010年8月4日成立全國首家電子商務秘書企業,
深圳網邦商務秘書有限公司,所謂商務秘書企業,是指為入駐的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及其他配套商務秘書服務的企業。網邦的經營範圍包括提供企業地址,代理企業登記、記賬、年檢申報、收遞各類法律檔案,及客戶接待、來電轉接、安排會議等商務秘書服務。商務秘書公司的出現不僅僅實現了電子商務一址多照,還可以代理登記註冊電子商務企業,大大方便了電子商務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