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綜合指標法(aggregative indicator method)
綜合指標法是統計的基本研究方法之一(
大量觀察法、統計分組法、綜合指標法)。
使用三種指標
(1)總量指標
總量指標反映被研究總體的單位總數或它的某種
標誌的總量。如工業企業總體的企業數和它的固定資產額、
工業總產值等。總量指標按其所反映現象的性質,可分為:
①
時期指標。反映某些社會現象在一段時期內發展過程的總數量,如一段時期的產品產量等。連續的時期指標可以累計。
②
時點指標。反映社會現象在某一
時點(瞬間)上所處狀態的總數量,如年末的人口數等。累計
時點數列沒有獨立存在的意義。正確計算總量指標,不是一個單純的加總技術問題,首先要以正確理論為依據,注意現象的同類性,確定指標的性質和內容、核算的具體界限和統計的方法等。總量指標在計畫管理和了解國情國力的基本情況方面套用很廣,又是計算相對指標和
平均指標的基礎。
(2)相對指標
反映兩個互有聯繫的社會現象數量的對比,表現被研究對象的發展程度、強度、利用程度、與其他現象的相互關聯程度和總體結構等。它把絕對數值概括化和抽象化,使許多原來不便於直接對比的事物可以進行對比。相對指標一般可分為五種:
①計畫完成程度指標。為
報告期實際數與計畫數對比,以百分數表示。對比數值通常是用
絕對數,也可用相對數或平均數。它反映整個時期計畫執行的總評價,如實際數為部分時期的累計數,則反映計畫執行的進度和均衡性。分析長期計畫(如
五年計畫)執行情況時,視計畫任務的不同而採用兩種方法:一是
累計法。凡計畫指標是按計畫期各年總和規定的(如
基本建設投資額計畫),要求用實際累計數計算各年累計完成百分比。全部計畫時間減去累計已實際完成的時間,為提前完成計畫的時間。二是水平法。凡計畫指標只要求在計畫期末年能達到時套用(如主要工業品產量)。連續一年的
實際數已達到計畫指標以後的時間,為提前完成計畫的時間。
②結構指標。為所研究現象各部分數值在總體中的比重。它說明總體的構成,反映事物發展的普遍程度,通常以百分數表示。
③比較指標。為某一時期同類現象間的數量對比,用倍數或百分數表示。如兩國間土地面積的對比或人均糧食產量的對比。比較指標通常用
絕對數對比,有時也可用相對數或平均數對比。
④強度指標。有密切聯繫的兩個不同總體總量的對比。它表示現象發展的強度、密度和利用程度。如某時期某地區出生人數對該時期該地區平均人數的比值,就是該地區的
人口出生率。強度指標是兩個總體總量的對比,所以它的計量單位一般是復名數,如
人口密度用“人/平方公里”,
鐵路網密度用“公里/千平方公里”等。
相對指標在
計畫經濟、
經營管理研究中都被廣泛地套用。套用相對指標的原則是:選擇合理的對比基數;分子分母在統計範圍和核算方法上可比,相對指標與
絕對指標結合分析,計算每增減百分之一的絕對值的大小。
(3)平均指標
總體內各單位某一數量標誌不同數值的一般水平。它使各單位上
標誌值的差異平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