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動力論

綜合動力論

這種觀點認為,人們的社會行為是受其思想意識支配的,犯罪人的主觀因素是其犯罪行為的直接原因,人們的犯罪意識則是他們所處的社會環境決定的。這種觀點還認為,各種制約人們成長的客觀條件,並不直接決定人們的行為,必須通過內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轉換作用,才能對其行為發生影響。如果沒有個體主觀能動性的作用,即使所在環境中存在大量的誘發、刺激犯罪的社會因素,仍不會使個體發生犯罪行為。個體內在因素大體可分為內驅力系統和自控力系統,如果內在自控力體系出現缺陷,不能正常發揮其遏制不良社會誘因並朝著正確行為導向的功能,個體就會經受不住內外誘因和衝動的壓力而產生犯罪意識,出現犯罪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綜合動力因素
  • 外文名:Intergrated power factor
基於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關於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的綜合性理論,以及研究者於1984年6月至1985年7月在全國六省市運用分層等量整群抽樣法對5350青少年在押犯進行問卷調查,逐步形成了青少年個體犯罪原因的綜合動力論。
該理論認為,人們的社會行為是人們的思想意識支配的,犯罪本人的主觀因素則是他犯罪行為的直接原因,而人們的犯罪意識,歸根結底又是他們所處的社會環境決定的。個體犯罪意識結構由九種因素構成,包括犯罪主體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奢欲和惡習,對挫折的態度,對能力與條件的認識,作案意識,道德觀和義務感,意志力和自制力,僥倖心理,精神異常,這一結構是一個有層次的、因素間有內在聯繫的有機整體,它們之間的關係是辯證統一的,其中人生觀與世界觀,奢欲和惡習是結構的核心,作為一個整體成為影響支配一個人產生犯罪行為的主觀結構。影響個體犯罪意識產生的社會環境,尤其是微觀社會環境,也是一個複雜的、多層次的結合體,既包括個人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又包括交友、家庭、鄰里狀況;既包括學校、工作單位和社會的物質條件、管理狀況,也包括文化、思想、意識等精神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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