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利用避稅法是企業通過綜合利用“三廢”開發產品從而享受減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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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利用避稅法簡介
綜合利用減免稅的範圍:一是企業在產品設計規定之外,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二是廢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採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塵、粉末、污泥和各種廢渣生產的產品;三是廢液的利用,利用工礦企業生產排放的廢水、廢酸液、廢鹼液、廢油和其他廢液生產的產品;四是廢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加工過程中排放的煙氣、轉爐鐵合金爐回收的可燃氣、焦爐氣、高爐放散氣等生產的產品;五是利用礦企業餘熱、余壓和低熱值燃料生產的產品;七是利用林木採伐,造林截頭和加工剩餘物生產的產品。
企業採用綜合利用避稅法,應具備兩個前提:一是使自己的產品屬於減免稅範圍,並且得到有關方面認可;二是避稅成本不是太大。否則,如果一個企業本不是綜合利用型企業,為了獲得減免稅好處,不惜改變生產形式和生產內容,將會導致更大的損失。
為鼓勵企業綜合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以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具體是指: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1年。
綜合利用避稅法的免稅原理
綜合利用避稅是指企業通過綜合利用“三廢”開發產品,從而享受減免稅待遇。
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在原國家經委、財政部制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範圍內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查批准,給予定期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照顧。
綜合利用減免稅範圍:
一是企業在產品設計規定以外,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
二是廢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的採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塵、粉末、污泥和各種廢渣生產的產品:
三是廢液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排放的廢水、廢酸液、廢鹼液、廢油和其他廢液生產的產品;
四是廢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加工過程中排放的煙氣、轉爐、鐵合金爐回收的可燃氣、高爐散放氣等生產的產品。
五是利用工礦企業餘熱、余壓或低熱值燃料生產的熱力與電力;
六是利用鹽田水或電廠熱水發展養殖業所生產的產品;
七是利用林木採伐、造林截頭和加工剩餘物生產的產品。
國有企業以自籌資金建設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屬於原國家經委、財政部、國家物資局制定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目錄》範圍以內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查批准,給予定期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照顧。
減免稅範圍:
一是廢金屬,指用輕薄料、鋼鐵屑進行加工生產的煉鋼、鑄造原料,利用有色金屬的灰渣、溶液和無器件提純金屬和生產的其他產品,利用廢膠片、廢牙膏皮、廢電池、廢日光燈管、廢白熾燈泡提煉的有色金屬和生產的化工產品。
二是廢舊造紙料,指以破舊布、麻、鞋、棉、紙類物品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紙;以廢化纖為主要原料加工製成的產品。
三是廢化工原料,指以廢膠鞋、廢輪胎等廢橡膠製品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廢膠粉,再生膠;以廢塑膠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工業原料或製品;利用碎玻璃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
四是其它。
上述範圍可謂是很寬鬆,給企業帶來避稅良機。企業為達到避稅目的,需努力做到兩個事:一是使自己的產品掛上減免稅範圍;二是爭取得到官方認可。此二者乃避稅成功的充分必要條件。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企業放棄避稅的努力才是合理的,那就是以上兩項努力的成本大於減免稅的好處。如某企業不是綜合利用型企業,為了獲取減免稅的好處,不惜改變生產形式和生產內容,導致更大損失;又比如,為了使產品得到官方認可,花去太多的成本,也得不償失。
綜合利用避稅法的反避稅查處突破口
稅務工作者在對綜合利用避稅法進行反避稅時的突破點就在於該企業所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是否真正是利用“三廢”生產出來的,是否產品中含有“三廢”經過處理後的有效成份,同時對利用“三廢”生產產品的生產過程和生產工藝必須查實。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只是在實施過程中動用了對“三廢”加工利用工藝,但最後生產時,時用時不用,其產品只是有其名無其實,這是稅務工作者值得注意的一個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