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為防止並消除船舶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造成對海洋的污染,以及最大限度地減少船舶海損事故造成污染而制定的國際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 生效時間:2005年5月19日
1973年10月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大會,在《1954年國際海上油污公約》及其各項修正案的基礎上制定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公約包括20條法律條款和5個技術附則,即附則Ⅰ:防止油污規則;附則Ⅱ:控制散裝有害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則Ⅲ:防止海運包裝品、貨櫃或可移動罐櫃或公路、鐵路槽罐車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附則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則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附則Ⅰ和附則Ⅱ為強制性規則,附則Ⅲ、Ⅳ、Ⅴ為任選性規則。公約對污染物質的排放標準、監控系統、濾清系統及專用壓載艙等作了具體規定。1978年2月在國際油輪安全和防止污染大會上,討論並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對公約附則I作了補充修改,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檢查、檢驗和發證的要求。1973年公約及其1978年議定書構成一體,統稱《73/78船污公約》。其生效條件是:自不少於15個國家(其商船合計總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位的50%)成為締約國之日後經過12個月生效。2005年底公約及附則Ⅰ、Ⅱ、Ⅲ、Ⅳ、Ⅴ生效。中國於1983年7月1日加入公約的附則Ⅰ和附則Ⅱ,並於1988年11月21日加入附則Ⅴ,1994年9月13日加入附則Ⅲ。這些附則也適用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1997年9月26日,在國際海事組織召開的防止大氣污染大會上,通過了《73/78防污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將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作為公約的附則Ⅵ。該議定書於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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