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權說

經營管理權說,是指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財產權性質的一種理論。由蘇聯學者A·B·維尼吉克托夫在1948年出版的《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一書中首先提出,並為蘇聯立法所接受並採用,該說認為,經營管理權在性質上既具有自主性又具有從屬性,其內容雖由所有權的各同名權能組成,但卻與所有權有本質區別,經營管理權是從屬的權利,它由所有權派生而來,經營管理人只能在法律、章程的範圍內按財產所有人確定的財產用途進行占有、使用和處分。

占有財產的企業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但在實踐上,多數蘇聯學者都把經營管理權視為一種行政性質的法律權利。中國法學界在新中國成立後接受了蘇聯的這一理論,但在80年代以來的經濟體制改革中,學者大都認為傳統的經營管理權說把企業的財產權視作義務,並把管理權的內容包括在內,雖試圖以一種隱諱的表述承認全民所有制企業有近似所有權的物權,但實際上卻公開地把企業當作政府部門的附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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