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已於2007年9月28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07年9月28日
- 通過會議:第10次部務會議
- 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
檔案發布
檔案修改
檔案內容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經營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經批准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樑和隧道)。
第三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擇優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相關規章和制度,規範和指導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
(二)監督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三)對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進行動態管理,定期公布投資人信用情況。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制度;
(二)確定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三)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信息;
(四)負責組織對列入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投資人招標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
(二)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工作;
(三)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一)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
(二)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三)已經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規定提出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組織投資人招標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門。
招標人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或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有關招標事宜。
第九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資格審查方式採取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招標人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實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資格審查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投標人的財務狀況、註冊資本、淨資產、投融資能力、初步融資方案、從業經驗和商業信譽等情況。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標工作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發布招標公告。
(二)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意向。
(三)招標人向提出投資意向的潛在投標人推介投資項目。
(四)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申請。
(五)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潛在投標人詳細介紹項目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並解答有關問題。
(六)實行資格預審的,由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潛在投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檔案;實行資格後審的,由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七)實行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檔案,並遞交招標人;招標人應當對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八)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並提交招標人。
(九)招標人組織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實行資格後審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首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十一)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二)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定。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通過國家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信息網路等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採用國際招標的,應通過相關國際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參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資格預審檔案範本編制資格預審檔案,並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確定資格審查標準。
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對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預審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公路、財務、金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參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檔案範本,並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人編制招標檔案時,應當充分考慮項目投資回收能力和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合理分配項目的各類風險,並對特許權內容、最長收費期限、相關政策等予以說明。招標人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和投標檔案的編制時間。
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時間,自資格預審檔案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0個工作日。
編制投標檔案的時間,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4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列入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和需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照招標工作程式,及時將招標檔案、資格預審結果、評標報告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檔案7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職責。
其他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備案工作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採用資格預審方式招標的,潛在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後,方可參加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總資產6億元人民幣以上,淨資產2.5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最近連續3年每年均為盈利,且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審計;
(三)具有不低於項目估算的投融資能力,其中淨資產不低於項目估算投資的35%;
(四)商業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行為。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提高對投標人的條件要求。
第二十條 2個以上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可以組成1個聯合體,以1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符合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標準。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應提交聯合體各方簽訂的共同投標協定。共同投標協定應當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的出資比例、相互關係、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項目投資協定,並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的控股方為聯合體主辦人。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第二十二條 招標檔案明確要求提交投標擔保的,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額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標擔保。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投標擔保的,其提交的投標檔案為廢標。
投標擔保的額度一般為項目投資的3‰,但最高不得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不得採取商業賄賂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投標。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招標人對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公路、財務、金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招標人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1/3。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直接或者通過招標人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錯誤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的評標辦法應當採用綜合評估法或者最短收費期限法。
採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收費期限、融資能力、資金籌措方案、融資經驗、項目建設方案、項目運營、移交方案等評價內容的評分權重,根據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薦中標候選人。
採用最短收費期限法的,應當在投標人實質性回響招標檔案的前提下,推薦經評審的收費期限最短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但收費期限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名順序。
評標報告需要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一)自動放棄中標;
(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
(三)不能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四)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且其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3箇中標候選人都存在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條 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招標失敗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前,應當根據前次的招標情況,對招標檔案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三十二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供。擔保的金額一般為項目資本金出資額的10%。
履約保證金應當在中標人履行項目投資協定後30日內予以退還。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應當在中標人履行項目投資協定後30日內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投資協定。投資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與中標人的權利義務;
(二)履約擔保的有關要求;
(三)違約責任;
(四)免責事由;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
(六)雙方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定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有投標人退回投標擔保。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應在簽訂項目投資協定後9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項目法人的工商登記手續,完成項目法人組建。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與項目法人應當在完成項目核准手續後簽訂項目特許權協定。特許權協定應當參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特許權協定示範文本並結合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特許權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權的內容及期限;
(二)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三)項目建設要求;
(四)項目運營管理要求;
(五)有關擔保要求;
(六)特許權益轉讓要求;
(七)違約責任;
(八)協定的終止;
(九)爭議的解決;
(十)雙方認為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對省級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也做了規定。
2、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意向;
3、招標人向提出投資意向的潛在投標人推介投資項目;
4、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申請;
5、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潛在投標人詳細介紹項目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並解答有關問題;
6、實行資格預審的,由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潛在投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檔案;實行資格後審的,由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7、實行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檔案,並遞交招標人;招標人應當對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8、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並提交招標人;
9、招標人組織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
10、實行資格後審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首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11、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12、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13、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定。
上述基本條件是對投資人投標準入的最低要求,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提高對投標人的條件要求。
(1)採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收費期限、融資能力、資金籌措方案、融資經驗、項目建設方案、項目運營、移交方案等評價內容的評分權重,根據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薦中標候選人。
(2)採用最短收費期限法的,應當在投標人實質性回響招標檔案的前提下,推薦經評審的收費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