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誘導措施
- 類型:經濟術語
特性
經濟誘導措施雖然可能還原為規制或給付,但仍有其獨特之處。與傳統的命令強制模式相比,誘導措施的最大特徵在於間接性。採取經濟誘導措施,並不直接指令相對人選擇一定的行為,而只是提示相對人在選擇行為時可能的有利或不利因素;並不直接作用於最終行為,而是通過波及效果來影響最終目標。經濟誘導措施多是利用市場機制等間接實現政策目的。其過程是國家課予金錢要求→對市場機制發生作用→影響相對人的行為動機,第一步對第三步只有間接的影響。與命令禁止中的法的強制不同,誘導的情形是基於經濟的壓力發揮作用。
在規範目的上,命令強制模式中,直接目的通常可從法規的文字上明確地讀出,而誘導在很多情形難以從法令的文字和作用的樣態得出明確的直接目的,往往要通過終極目的來判斷直接目的。正因如此,經濟誘導措施的明確性更可能會成為問題,對其審查的難度也更大。
在適用對象上,命令強制措施的對象對應於合法或違法行為,在放任與禁止之中選擇其一,難以在複雜多樣的現代社會中進行細微的控制。而經濟誘導措施則是在放任與禁止的中間地帶,根據希望與不希望來決定如何採取。因此其較為靈活,可根據不希望的程度課予不同的金錢負擔,根據希望的程度提供不同額度的補助,補充命令強制措施的不足。
在規範與事實的融合上,諸如“作出行為A者,處10萬元罰款”命令強制模式的規範,含有對所有相對人的禁令,而沒有“付出10萬元的罰款,也可以作出行為A”的意思,該規範可剝離相對人實際行為的事實來確定規範的意義內容。而在經濟誘導中,“作出行為B者,課予10萬元稅款”的規範,對於能用低於10萬元的費用避免行為B的人來說,具有“請避免行為B”的意味;對於只有用高於10萬元費用才能避免行為B的人來說,具有“可支付10萬元稅款”的意味。規範的意義取決於相對人所處的狀況,不能一義性地確定,不同於罰款的情形。但立法者判斷行為B並非公益上所希望者,有抑制該行為的目的時,而且實際上多數人因為該法令而避免行為B時,在功能上類似於罰款的情形。但這種情形並不能單純理解為事實上的作用,而應理解為“誘導”,即設定“不實施行為B是值得期待的”這一規範,為此才設定課稅這種實效性保障措施。其特徵在於,立法者容許並預定規範對於各個相對人而言可以有不同的意義,在整體上誘導相對人朝一定方向行動。命令強制模式命令或禁止所有相對人為特定的行為,容易引起規範與執行之間的悖離;而誘導則是以部分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來實現目的,很難發生缺乏執行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