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監管體制

經濟監管體制

經濟監管體制是指有關經濟監管機構的組織結構、責權結構及其運行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監管體制
  • 類型:經濟術語
內容,問題,

內容

其主要內容包括:各種經濟監管機構的設定及相互關係、各種經濟監管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劃分,各種職責、許可權的相互關係及運行方式。其中,經濟監管機構是經濟監管的組織形式和組織保證,職責許可權是經濟監管的職能形式和功能保證,運行方式則是經濟監管組織形式和職能形式的動態反映和動態結合。經濟監管體制決定經濟監管的性質、規模、功能和效率,健全的經濟監管體制對於保證經濟監管的效率與效能、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經濟法的角度看,經濟監管體制就是經濟監管權的賦予、規範與協調問題。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多元化、市場經濟運行的廣泛性與經濟社會生活的複雜性,決定了政府的經濟監管目標與任務不可能完全集中於某個政府管理部門。由一個政府機構將所有的經濟監管職能都承擔下來即使在理論上行得通,在實踐中也是不可能的。更何況這一構想因與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相衝突,在理論上也是站不住腳的。於是,必然會產生分權集權分權與協調等權力配置問題,如何配置權力是經濟法的最基本任務,作為經濟法組成部分的經濟監管法律制度本身就是關於權力配置的制度安排,在此意義上,經濟監管法律制度的首要內容即為建立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經濟監管體制。
經濟秩序顯然屬於一種公共資源,國家對於市場經濟的監管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內容。公共資源具有供應的聯合性、有限性、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與不可分性等特點。作為共同財富和公共產品,對社會經濟秩序必須採取集體行動。個體對公共資源的自由選擇與利用和社會的公共資源的分散管理,將產生破壞性競爭。根據決策理論,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體越多越分散,管理責任就會愈趨於鬆弛,對經濟秩序的保護就越無力,資源的狀況越壞。反之,權力越統一,責任就越大;權力越是集中並趨向單一中心,責任就越明確,權力主體之間的破壞性競爭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構建經濟監管體制耐,必須實行統一指揮,加強調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門化,確立單一權力結構和單一行政領導系統。同時,社會經濟秩序作為公共資源可以聯合使用和各種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質及其因此而產生的複雜難題,在經濟監管中需要有廣泛的協調和處理機構間衝突的機制,需要有必要的權力交叉與分割。申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經濟監管既需要集權,也需要分權與平衡。事實上,在經濟監管體制的構建中,一直存在著集權與分權的難題。一方面,統一領導需在部門協調的原則下實現,集權不是大一統的權力壟斷;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權力分散又將形成權力行使和管理責任的混淆,導致管理的無責任性與混亂性。如何合理解決這一矛盾,的確需要進行探索。這一問題也是世界性難題,許多國家經過多年實踐,大都選擇了趨向集中和傾向單一決策、指導、控制與執行中心的方向。經濟監管的權力越來越向一個政府部門聚集,越來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國的經濟監管也應走上這條道路。
但是,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承擔經濟監管職責的部門和組織較多,既有綜合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有專項監管部門——物價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商檢局、海關等;還有專業監管部門——證監會、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文化出版管理部門等。此外,一些行業組織、行業協會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監管的職責。如何將這些監管部門之間的權力進行合理配置,形成協調有序的監管體制,是構建經濟監管法律制度所面臨的一個巨大挑戰。

問題

雖然中國已經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管體制,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進程的加快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監管體制不適應新形勢要求牲公共利益而牟取小集團利益的事情便會經常發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由法律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嚴格控制監管機構監管權行使的目的、方式。同時,也要通過立法完善經費保障機制,阻斷監管機構利用國家權力“創收”的渠道。
3.監管職權的劃分、機構的設定與解決“飯碗”問題相關。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就業壓力也會反映到政府機構的就業崗位安排上來。政府機構在某種程度上成了消化就業人口的一個重要途徑。在轉軌時期,政府維護市場秩序的職能在加強,任務也更重,但監管經驗、手段、裝備等明顯不足,所以大量的人員湧入市場監管領域。而與人員膨脹相伴隨的是執法人員素質的低下,它直接導致市場監管工作效率的低下、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編制的增加。因此,監管工作人員的數量擴張和素質提升不成比例迫使監管機構再進一步因人設崗、擴大編制,形成惡性循環。對於這種情形,需要對於經濟監管部門的機構設定、人員素質等提出明確的規定與要求,以法律形式確定相關的制度安排,有效防止機構臃腫與人員大量增加。
4.監管職權的劃分、機構的設定與政府管理體制的總體設計有關。在建國初期,由於管理經驗的不足,政府管理體制的設計基本照搬了前蘇聯的做法,“對口”就是其中組織原則之一,我們將這一計畫經濟組織原則擴展到了整個政府機構的設定及政府的管理行為中。現在,對口原則依然被延續。但是,“對口原則”僅是從主管部門便於管理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從市場需要出發。“對口”不僅擴大了政府機構和管理人員的數目,而且使市場監管權力、各種監管行為分散,該集中的沒有集中,不該集中的卻集中不少,是造成監管效率低下和官僚作風泛濫的直接原因。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重新設計經濟監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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