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金融監管

功能性金融監管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最先提出的,是指基於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並能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協調的監管。

監管優勢,監管目標,

監管優勢

功能監管的獨特優勢是:
第一,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更適應混業經營對監管體制的要求。混業經營條件下,跨行業的金融創新產品將會層出不窮。功能性金融監管以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為依據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從而能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的出現。
第二,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能夠更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在金融業轉向混業經營以後,跨行業的金融產品日益增多,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將不局限於個別行業,很有可能會危及整個金融業。功能性金融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要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主張設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來對金融業實施整體監管,可使監管機構的注意力不局限於各行業內部的金融風險。這無疑會更有利於維護金融業的安全。
第三,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更有利於促進我國的金融創新。金融創新的不斷湧現是戰後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要特徵之一,金融創新的發展水平已經成為衡量一國金融業發達程度的重要標誌。混業經營對金融業的一大貢獻就是能更好地促進金融創新產品的湧現。實行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以後,由於該體制能夠很好地解決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問題,管理層不必再通過限制金融創新產品的發展來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可將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監管體制以實現對金融創新產品的有效監管上,將為我國金融創新產品的發展創造一個寬鬆的環境。

監管目標

在這一監管框架下,政府公共政策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機構的名稱,其目標是要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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