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主義法律思想

經濟主義法律思想注重從經濟學方面觀察和理解國家和法現象的理論傾向。至於經濟如何影響國家和法以及影響到何種程度,其說法則因人而異。經濟主義法律思想最早萌發於功利主義法學,而在社會學法學當中得到更廣泛的發展。它的高峰則是當代的美國經濟分析法學;
該學派直接將邊際效用論、制度經記學、福利經濟學的原理運用於法學研究。經濟主義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有斐迪南·拉薩爾、馬科斯·韋伯及當代美國的庫斯(RonaldCoase,1910-)和波斯納(Richard Posner,1939一)等人。一般說,經濟主義法律思想雖然承認經濟同國家和法的密切關係但卻沒有或不承認一定的社會生產方式是國家和法的決定者,特別是排斥階級分析方法。因此,經濟主義法律思想是一股資產階級法學思潮,與歷史唯物主義法律思想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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