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法律思想

自由主義法律思想“國家主義法律思想”的對稱。一種強調個人本位(如個人價值、個人權利、個人自由)的典型資產階級意識形態。它萌發於文藝復興時代,在17、18世紀啟蒙思想家和革命家J.洛克、孟德斯鳩、T.傑佛遜等人那裡形成理論體系,是同古典自然法學緊密結合一起的,其基本口號是生命、自由、財產或追求幸福、但核心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和契約自由。進入19世紀以後,由於資產階級統治的確立和實征法體系的形成,自由主義法律思想離開古典自然法學,轉向功利主義和分析主義法學。其代表者是法國的B.康斯坦,英國的J.邊沁、密爾父子和J.奧斯丁等人。他們把國家和法律當作為個人服務的工具,反對其干涉私人的經濟生活和精神生活,強調激發每個人為私利而鬥爭的主動性,以便造成充分的社會自由競爭局面。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以英國L.霍布豪斯為先導,興起新自由主義法律思潮。它的特點是具有“團隊精神”即社會本位的色彩,並且倡導改良主義,以對抗馬克思主義的科學社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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