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愛心傳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

綏化市愛心傳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

綏化市愛心傳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成立於2007年3月,於2013年8月在綏化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主管部門綏化團市委,是民間自發成立的、以共青團組織為依託、以社會各界青年為主體,以現代網路平台為承載方式的非盈利性、非宗教性的社會公益組織。

綏化市愛心傳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是綏化市最早在民政部門註冊的民間志願服務社團組織。2020年10月,榮獲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青年志願服務先進集體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化市愛心傳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
  • 創建時間:2007年3月
  • 機構性質:志願服務社團組織 
  • 主管部門:共青團綏化市委員會
  • 法人代表:王磊
  • 理念:奉獻、友愛、團結、互助、進步 
歷史沿革,志願活動,管理細則,所獲榮譽,

歷史沿革

2007年3月,綏化市愛心傳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成立;
2013年8月,在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主管部門綏化團市委,法人代表王磊,註冊資金5000元;
2014年,綏化團市委將科技館動漫演播廳交與服務隊辦公和開展活動使用,科技館成為服務隊的固定辦公地點;
2014年12月,服務隊受邀第一批加入黑龍江公益組織宣傳聯盟,被列為省級媒體重點宣傳的公益團隊,成為省內公益行業領軍團隊;
2016年7月,服務隊辦公室由科技館搬遷至綏化市北林區愛路辦事處曙光社區居委會;
2017年,服務隊正式入駐位於綏化市北林區尚志胡同北林區民政局一樓志願服務大廳,並負責志願服務相關工作;
2017年5月,綏化市愛心傳遞志願者服務隊獲準成立“社會志願者黨支部”,隸屬北林區民政局黨總支;
2018年6月,“誠信戶外天下志願者團隊”整體加入綏化市愛心傳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原“誠信戶外天下志願者團隊”更名為“綏化市愛心傳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誠信戶外天下分隊”。

志願活動

幾年來,綏化市愛心傳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在社會各屆的關注和幫助下,圍繞“敬老、扶貧、助殘、助學、環保、社區服務和公益宣傳”等主題,平均每半個月一次,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志願服務活動。2014年12月服務隊已有志願者近千人,總服務時間達15萬小時,人均服務時間150小時。幾年來,服務隊組織了義賣、募捐和賑災義演活動50餘次,為幾十場大型公益活動提供了現場志願服務,為地震災區、貧困家庭、殘疾家庭和孤困兒童籌得善款近百萬元。志願者與孤寡老人、貧困學生、貧困家庭、殘疾家庭實行了一對一、多對一的幫扶。開展環保活動70餘次,聯合各大醫院進行義診40餘次,救助流浪兒童多人,受到了新聞媒體的關注,和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2015年,黑龍江省廣播電視台愛心手環”綏化啟動儀式的整個過程,完全由愛心傳遞志願者服務隊的志願者故事穿插構成,志願者代表多次登台接受採訪。
2015年,服務隊一改以往一對一助學的固有模式,由52名志願者共同出資建立了助學基金,分組助學,為每位貧困學生分別提供每月120元至1200元不等的助學金和個性化的心理輔導和生活幫助。
2015年,服務隊和綏化團市委一起向社會發出倡議,建立了30家愛心驛站,和市慈善總會、報業集團一起建立了100家愛心驛站,並正在和銀監局團工委合作,即將把全市十個市縣的幾百家銀行網站全部建成愛心驛站,實現全市十個市縣主要道路“愛心驛站”的全覆蓋。

管理細則

綏化市愛心傳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綏化市愛心傳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
第二條 本單位是舉辦者王磊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的,從事公益慈善類、非營利性、非宗教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盡己所能,幫助他人,服務社會。
第四條 本單位的理念是:奉獻、友愛、團結、互助、進步。
第五條 本單位設立的目的是:通過開展“敬老、扶貧、助殘、助學、環保、社區服務和公益宣傳”等主題活動,弘揚社會正氣,帶動“自立、自強、奉獻、互助”的社會新風尚。
第六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綏化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業務主管單位為共青團綏化市委。
第七條 本細則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單位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5000元。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志願者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二)為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第三章 志願者代表大會制度
第十一條 志願者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會;
(四)審議理事長、監事長工作報告、審議本單位的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志願者代表大會每年12月5日前後召開一次,具體日期、時間、地點由理事會決定。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或者理事會、監事會決定,或者經2/3以上隊員聯名書面申請,應當召開臨時志願者代表大會。
召開志願者代表大會時,會議召集人應將會議應審議的事項,至少提前1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志願者。志願者代表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三條 出席志願者代表大會的代表總數應達到正式志願者總數的1/10以上,否則不得召開志願者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志願者代表大會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志願者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提議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定期反映志願者意見,維護志願者權益;
(四)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志願者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2/3以上的代表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六條 所有符合資格條件、有意參選理事、監事者的志願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向理事會、監事會自薦及提名,填寫理事、監事候選人推薦表,經理事會、監事會考察通過,成為理事、監事候選人。
第十七條 經志願者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和監事候選人得票數以獲得到會代表人數半數以上(不含半數)同意票的,視為有效候選人。
理事會、監事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有效候選人按得票多少為序,依據名額為限,當選理事、監事。
第四章 理事會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至9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志願者代表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1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提出制定、修改規章制度的方案;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理事長、秘書長,確認由理事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理事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提議罷免、增補理事;
(八)正式志願者的吸收和除名;
(九)表彰獎勵優秀志願者;
(十)內部機構的設定;
(十一)召開志願者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4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決定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和年度總結;
(四)規章制度的修改;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本單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秘書長1名,副理事長0-2名(如理事人數為5人時,可不設立副理事長)。理事長、秘書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即服務隊隊長)是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主持、領導本單位的整體工作。理事長要及時了解和關心志願者們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協調各方面關係,帶領本單位更好的為社會和弱勢群體服務。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四)組織實施本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五)擬訂本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九)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副理事長主要負責協助理事長做好對外的聯繫協調和對內的監督、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做好本單位內部的財務、人事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理事會會議記錄、整理,以及理事會決議和活動通知的發布工作;負責理事會議和志願者代表大會的材料準備及日常文字綜合工作。
第二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監)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管理細則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秘書長存檔保管。
第五章 監事會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為本單位的監督機構,其成員為3人(其中監事長1人)。監事會及監事接受志願者監督,對志願者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 監事產生機制採取由登記管理機關派遣或由志願者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監事長由全體監事選舉產生或罷免。
本單位理事長、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的基本任職條件:
(一)成為正式志願者2年以上,了解本單位情況和活動流程;
(二)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監事享有知情權、調查權、質詢權、提案權等監督權利。
第三十二條 被動議罷免的監事會成員,經全體監事2/3以上同意後,應暫停該監事職務,並提議召開志願者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志願者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單位管理細則及履行志願者代表大會的決議,對理事會、理事長的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如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本單位規章制度,或者損害本單位的利益及名譽時,應做出監事會決議,要求理事會複議原決議,限期做出糾正,並向登記機關報告;
(四)當本單位理事的行為違反管理細則和規章制度並嚴重損害本單位利益時,有權要求其予以糾正;如仍不改正,監事會可對該理事做出暫停職務的動議,並提議召開志願者代表大會通過;
(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財務工作,有權審核財務賬簿和相關檔案資料,對本單位的經費預算、決算提出整改意見;組織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對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及專項審計;
(六)監督志願者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監督本單位嚴格按照管理細則和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各種選舉和任免;
(七)受理志願者對理事會成員、各部門管理人員損害本單位利益的違規行為提起的投訴;受理志願者對理事會做出的紀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對投訴或申訴事項組織調查、聽證;
(八)因特殊情況,經監事會決議可提議召開臨時志願者代表大會;
(九)行使志願者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簽署監事會決議和其他監事會檔案;
(三)安排監事會的日常工作,委派監事代表監事會行使職權或負責臨時性具體工作;
(四)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度行使監事長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綏化市民政局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志願者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舉辦者。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於資助弱勢群體和困難人士、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以及單位日常管理中的必要開支等規章制度和法律規定的業務範圍,盈餘不得分紅。
第四十一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綏化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按照民間組織年檢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或專業人員,其工資、社會和醫療保險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志願者管理
第四十六條 志願者登記註冊流程:
(一)聯繫本單位。加入QQ群、微信群、關注微信公眾賬號、瀏覽服務隊網站,填寫登記表。
(二)按照活動通知要求,報名並參加集體志願服務活動。
(三)參加三次以上集體志願服務活動後,向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件,進入理事會考察期。
(四)理事會在接到申請之日起,指定一名理事(或正式志願者)負責對申請人進行考察,並形成考察報告。經理事會研究同意,成為本單位正式志願者。
(五)參與志願者宣誓儀式,在省文明網註冊登記,發放“中國註冊青年志願者證”及“綏化市愛心傳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胸卡”
第四十七條 志願者行為規範:
(一)從自身形象做起,服裝穿著以乾淨、整潔、大方為本,時刻體現志願者的良好風貌;
(二)從身邊做起,尊敬師長、孝敬父母、關愛家人;
(三)從小事做起,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不在公共場所吸菸,不大聲喧譁,遵守交通規則,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使用文明用語,盡己所能幫助身邊需要幫助的人;
(四)從日常生活做起,做好本職工作,不參與非法活動,不傳謠、不信謠,傳遞社會正能量,節水、節電、節約能源;
(五)從服務細節做起,在志願服務中佩帶統一標誌、統一著裝,尊重受助者人格,保護受助人隱私,嚴格禁止嬉戲打鬧;
(六)從團隊配合做起,對其它志願者要團結友愛,互諒互助,相互支持,資源共享;
(七)從加強學習做起,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技能,提升自身綜合素質,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加強自律意識。
第四十八條 正式志願者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出席本單位志願者代表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單位活動;
(三)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四)有權依據自己的工作情況,享有本單位的各種榮譽;
(五)在遇到困難時,可優先獲得本單位的幫助;
(六)接受相關的志願服務和技能培訓;
(七)在活動中配戴志願者標識,辦理相應證件;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正式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執行本單位決議,完成本單位交辦的事務;
(二)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
(三)購買並在活動中穿著和佩戴統一服裝、標識、證件等志願服務裝備;
(四)向本單位提供真實的個人資料,遵守本單位規章制度,愛護集體榮譽;
(五)參加各種活動,每年參加活動時間不得少於15小時;
(六)多方溝通協調,為志願服務活動募集資金;
(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愛護集體財產,遵守紀律,維護社會秩序;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 管理細則的修改
第五十條 本細則的修改,須經志願者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於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本細則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本細則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綏化市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管理細則經2014年12月5日誌願者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管理細則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管理細則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09年,服務隊被綏化市北林區授予“道德建設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2011年,被授予“全省百個優秀志願者服務隊”榮譽稱號;服務隊的“愛心傳遞助學活動”被評為2011年全省百個優秀志願服務活動品牌;
2012年,關愛孤寡老人的“陽光計畫”被評為2012年全省百個優秀志願服務活動品牌;
2013年,關愛自閉症兒童的“星光計畫”被評為2013年全省百個優秀志願服務活動品牌;
2014年,團隊被評為“全省百個優秀志願者服務隊”,一名志願者被評為黑龍江省優秀青年志願者,兩名志願者被評為“十萬高校志願者進社區活動先進個人”,兩名志願者被評為“綏化市十大傑出青年志願者”,兩名志願者被評為“綏化市十佳助老義工”,三名志願者當選龍廣首屆觀眾節“愛在路上”火炬傳遞活動火炬手,一名志願者被授予全省“道德模範”榮譽稱號,一名志願者被授予全國“無償獻血金牌獎”,一名志願者被評為綏化市十大“無償獻血之星”、一名志願者被授予黑龍江省“愛老助殘使者”榮譽稱號。
2017年,被評為第八屆黑龍江省傑出青年志願服務集體,五位志願者榮獲第八屆“黑龍江省優秀青年志願者”榮譽稱號。
2018年11月,被黑龍江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評為2018年度“黑龍江省優秀志願服務組織”。
2020年5月,黑龍江省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授予“全省助殘先進集體”稱號。
2020年10月,榮獲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青年志願服務先進集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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