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證

統計證

全國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是在國家統計局的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由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承辦的統計行業的資格考試。考試的承辦機關應當事先公布考試大綱、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的具體時間及地點等。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按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要求,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和《統計法基礎知識》兩個科目。其中,《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科目包含兩個部分。鑒此,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三部分組成,即《統計基礎知識考試大綱》、《統計實務考試大綱》和《統計法基礎知識考試大綱》。

2007年5月,國家統計局發布了新修訂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了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總結幾年來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經驗,吸收各地有益的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證
  • 證書名稱:統計從業資格證
  • 頒發機構:省級人民政府
  • 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相關資訊,管理辦法,統計證考試,報名條件,考試科目,報名時間,考試時間,成績查詢,合格標準,暫行規定,執證上崗,

相關資訊

證書分類 :統計
頒發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編號和頒發工作
有效期限 :長期有效
報考條件 :
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⑵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考試方式 :筆試
考試時間 :每年9月份
收費標準 :申請統計從業資格不收取費用
證書簡介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編號和頒發工作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根據《福建省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統計證》是統計人員上崗資格證書,不得無證上崗。統計人員應按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省統計局統一制發的《統計證》後,方可從事統計工作。
第三條 《統計證》採用國家統計局推薦的統一格式,由省統計局統一制發,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制發。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參加統計法律、法規課程的培訓與考試,成績合格者,可持有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直接申領(統計證)。
(1)已取得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
(2)具有統計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的;
(3)已取得國家統計局頒發的《統計基礎知識培訓合格證書》的。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應參加統計法、統計基礎知識和統計實務的培訓與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申領《統計證》。
第五條 《統計證》的頒發,統一由省統計幹部培訓中心向省統計局政策法規處辦理。
第六條 《統計證》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首次年檢定於2002年。持證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到當地政府統計機構辦理,逾期不予辦理。未經年檢的《統計證》自行失效。
再申領《統計證》的,須重新參加全省統計人員持證上崗考試。
第七條 在崗持證人不慎丟失或毀損《統計證》,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向當地政府統計機構申請補發。補發的《統計證》仍使用原證件編號。
第八條 各級政府統計機構應對本地區持《統計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建立業務檔案,加強發放《統計證》的後期管理。《統計證》套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掌握《統計證》的年檢及統計人員的數量、知識結構等情況,建立統計人員管理信息資料庫。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福建省統計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統計證考試

報名條件

1.基本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一)熟悉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免考條件:
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與統計核算、統計實務專業大專,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可免於參加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科目的考試。
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以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公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統計用)》為準。
2006年6月5日中國教育統計網在“統計標準”專欄公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統計用)》中的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目錄如下:
071600統計學類
071601統計學 071699統計學類新專業
020100經濟學類
020101經濟學 020102國際經濟與貿易 020103財政學
020104金融學 020105國民經濟管理 020106貿易經濟
020107保險 020108環境經濟 020109金融工程
020110稅務 020111信用管理 020112網路經濟學
020113體育經濟 020114投資學 020115環境資源與發展經濟學
020116海洋經濟學 020117國際文化貿易 020118商務經濟學
020119金融數學 020199經濟學類新專業
110200工商管理類
110201工商管理 110202市場行銷 110203會計學
110204財務管理 110205人力資源管理 110206旅遊管理
110207商品學 110208審計學 110209電子商務
110210物流管理 110211國際商務 110212物業管理
110213特許經營管理 110214連鎖經營管理 110215資產評估
110216電子商務及法律 110217商務策劃管理 110299工商管理類新專業

考試科目

1.科目:《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2.題型:科目考試的試題有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最後兩個為計算題

報名時間

2012年度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將於5月份陸續展開,以各地考試中心發布信息為標準。

考試時間

考試於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公開舉行,每門科目的考試答題時間為120分鐘,下表為2012年考試的具體時間安排。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2012年9月16日
上午 9:00—11:00
《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
下午 14:00—16:00
《統計法基礎知識》

成績查詢

考試成績一般在考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開始陸續對外公布。

合格標準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合格。閱卷要嚴格執行統一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異議,或發現異常試卷,應報告考試實施機關負責人解決。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素質,保證統計基礎數據的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監督作用的報告》的有關規定和人事部關於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行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是準備進入統計崗位的人員,都應先參加統計員資格考試,合格者才有資格從事統計工作。已經在崗的統計人員,未評定統計員任職資格的,也應參加考試,取得統計員的資格。中專、大專畢業生,可直接到統計崗位工作,其中,統計中專、大專畢業人員,見習期滿,經過考核認定統計員職務資格;非統計中專、大專畢業生,應通過考試確定統計員資格。
第三條 參加統計員資格考試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改革開放政策,遵紀守法; 2.熱愛統計工作,積極鑽研本職業務,具備統計人員應有的職業道德; 3.身體健康; 4.高中以上非統計中專、大專畢業; 5.應考人員中凡未經過系統的統計專業知識學習的,應在培訓的基礎上參加考試。
第四條 統計員資格考試合格,獲得《統計員資格證》。此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印製,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和統計局頒發。《統計員資格證》是上崗位從事統計工作的證明,在全國範圍內均有效。 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或以統計工作為主的兼職統計崗位出現缺額,可從持有《統計員資格證》的人員中錄用上崗從事統計工作。
第五條 經考試獲得統計員資格的新進入統計崗位人員,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可聘任統計員職務;經考試獲得統計員資格的在崗統計人員,可直接聘任統計員職務。受聘擔任統計員職務人員,領取統計員的職務工資。 第六條 統計員資格考試,主要是測試從事統計工作必須具備的一些基本知識,內容包括:社會經濟統計學原理、專業統計和統計法規。
第七條 統計員資格考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統計局共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審批考試規定,審定考試大綱和對考試進行監督。國家統計局負責統寫考試大綱,建立題庫和考試的組織工作。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矛盾的,以本規定為準。

執證上崗

為了確立統計人員必要的上崗條件與合法地位,確保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穩定統計隊伍,加強統計管理,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浙江省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從2009年7月份開始,對我鎮專業統計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每位統計人員必須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或《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並參加統計繼續教育。
二:在崗統計人員中無《統計證》者,要及時到所在縣統計局申領《臨時統計證》。《臨時統計證》有效期限暫定為一年。在一年有效期限內,持《臨時統計證》者應培訓合格考取《統計證》。首次領取《臨時統計證》後二年內仍不能考取《統計證》者,不得再申領《臨時統計證》,由其所在地政府統計部門建議其所在單位另擇合適人選上崗。
三:《統計證》領取後不慎遺失的,應持所在單位有關證明及時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新證。
四:持證的統計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任其他工作。如確需調動,必須先補後調,並辦清交接手續。
五:統計人員申報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須持有《統計證》。
六:各單位必須任用持有《統計證》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已在崗統計人員中無《統計證》者須持有《臨時統計證》。凡任用未取得《統計證》或《臨時統計證》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所在縣統計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