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

《湖北省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在1999.03.18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3.18
  • 實施時間:1999.03.18
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統計管理,規範統計活動,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湖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內從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統計的現崗位專職、兼職統計人員。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是管理和核發《湖北省統計證》的主管機關。市、州、縣(含縣級市、區)統計部門按照統計報表的管理範圍,負責組織統計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和驗證工作。
第四條 統計人員必須按《湖北省統計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持《湖北省統計證》才能上崗執行統計任務。
第五條 凡新安排上崗或正在從事統計工作的專兼職統計人員,已具備統計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化程度的,由所在單位向當地統計局申報領取《湖北省統計證》。即將上崗的統計人員以及有志於從事統計工作的其他人員中不具備專科以上統計專業畢業文化程度的,必須參加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取《湖北省統計證》後,方能從事統計工作。
第六條 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培訓採取業餘自學與集中面授相結合的形式。
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培訓,規定學習《統計法基礎知識》和《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兩門課程。涉及特殊專業的部門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培訓,還須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學習內容組織培訓。
第七條 符合持證上崗要求的統計人員,必須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不得在統計上弄虛作假。
第八條 統計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要與統計人員的管理使用密切結合起來,形成配套制度。各單位和主管部門對未取得《湖北省統計證》者,不得任用其擔任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報考統計專業技術職務,首先要檢驗是否具有《湖北省統計證》。否則,不予報名。
第九條 任何單位調離持證的統計人員,必須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先補後調,並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條 各級統計機構和統計執法部門應加強對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凡無證上崗者視為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 《湖北省統計證》每兩年驗證一次。凡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除追究紀律處分外,應吊銷《湖北省統計證》。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任用未取得《湖北省統計證》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各級政府統計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統計數據失真的,按《湖北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單位給予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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