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幹部技術職務暫行規定是國務院於1980年05月16日發布,自1980年05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0年05月16日
- 實施日期:1980年05月16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職位職稱
統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充分調動廣大統計幹部的積極性,鼓勵統計幹部熱愛本職工作,積極鑽研業務,提高統計工作的科學水平,使統計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統計幹部的技術職稱定為:高級統計師、統計師、助理統計師、統計員。
第三條確定和晉升技術職稱的統計幹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積極鑽研統計科學技術,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確定和晉升統計幹部技術職稱,以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和工作貢獻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資歷。
第五條見習一年期滿的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的統計幹部,具備下列條件,確定為統計員:
一、掌握一般統計專業知識和計算技術;
二、能夠按照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的規定,正確填報報表;
三、能夠對統計資料進行加工整理和初步分析研究。
第六條見習一年期滿的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具有同等學力的統計幹部,或擔任統計工作三年以上的統計員,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助理統計師:
一、掌握統計理論基礎知識和有關業務知識;
二、熟悉有關的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能夠擬訂比較簡單的統計調查方案;
三、能夠對統計資料進行比較系統的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有獨立進行調查研究的能力,能夠寫出一般的統計調查報告。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助理統計師,晉升為統計師:
一、掌握比較系統的統計理論知識和較多的有關業務知識;
二、有比較豐富的統計工作經驗,能夠擬訂有關的統計調查方案,能夠指導一個單位、一個專業的統計工作,成績良好;
三、能夠對社會、經濟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寫出有相當水平的統計調查報告。
第八條具備下列條件的統計師,晉升為高級統計師:
一、掌握系統的統計理論知識和比較豐富的有關業務知識;
二、有豐富的統計工作經驗和解決統計工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能夠指導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專業、一個大型企業的統計工作,並做出顯著成績;
三、能夠對統計理論、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進行科學研究,提出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著,或能夠對社會、經濟問題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寫出有較高水平的統計調查報告,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
四、掌握一種外語。
第九條確定和晉升統計幹部的技術職稱,必須經過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二至三年進行一次考核。對有突出成就的,可隨時考核,破格晉升。
第十條對各級統計幹部的考核,主要根據他們的工作成果、工作報告或統計學術論著進行評議。對其中具有同等學力的,還應當對統計理論知識和有關的業務知識進行測驗。晉升高級統計師的,還應當對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十一條統計幹部確定和晉升技術職稱,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過相應的統計幹部技術職稱評審組織評議審定。各級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各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確定和晉升統計幹部的技術職稱,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提出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經過評審組織評議審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技術職稱,並記入人事和業務考績檔案。
第十三條確定和晉升統計幹部的技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於營私舞弊和打擊壓制統計幹部的,應當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統計幹部已按工程技術幹部確定了技術職稱的,可不再評定統計幹部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國家統計局制定。
第十六條過去有關統計幹部技術職稱的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一條為了充分調動廣大統計幹部的積極性,鼓勵統計幹部熱愛本職工作,積極鑽研業務,提高統計工作的科學水平,使統計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統計幹部的技術職稱定為:高級統計師、統計師、助理統計師、統計員。
第三條確定和晉升技術職稱的統計幹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積極鑽研統計科學技術,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確定和晉升統計幹部技術職稱,以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和工作貢獻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資歷。
第五條見習一年期滿的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的統計幹部,具備下列條件,確定為統計員:
一、掌握一般統計專業知識和計算技術;
二、能夠按照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的規定,正確填報報表;
三、能夠對統計資料進行加工整理和初步分析研究。
第六條見習一年期滿的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具有同等學力的統計幹部,或擔任統計工作三年以上的統計員,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助理統計師:
一、掌握統計理論基礎知識和有關業務知識;
二、熟悉有關的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能夠擬訂比較簡單的統計調查方案;
三、能夠對統計資料進行比較系統的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有獨立進行調查研究的能力,能夠寫出一般的統計調查報告。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助理統計師,晉升為統計師:
一、掌握比較系統的統計理論知識和較多的有關業務知識;
二、有比較豐富的統計工作經驗,能夠擬訂有關的統計調查方案,能夠指導一個單位、一個專業的統計工作,成績良好;
三、能夠對社會、經濟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寫出有相當水平的統計調查報告。
第八條具備下列條件的統計師,晉升為高級統計師:
一、掌握系統的統計理論知識和比較豐富的有關業務知識;
二、有豐富的統計工作經驗和解決統計工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能夠指導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專業、一個大型企業的統計工作,並做出顯著成績;
三、能夠對統計理論、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進行科學研究,提出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著,或能夠對社會、經濟問題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寫出有較高水平的統計調查報告,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
四、掌握一種外語。
第九條確定和晉升統計幹部的技術職稱,必須經過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二至三年進行一次考核。對有突出成就的,可隨時考核,破格晉升。
第十條對各級統計幹部的考核,主要根據他們的工作成果、工作報告或統計學術論著進行評議。對其中具有同等學力的,還應當對統計理論知識和有關的業務知識進行測驗。晉升高級統計師的,還應當對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十一條統計幹部確定和晉升技術職稱,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過相應的統計幹部技術職稱評審組織評議審定。各級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各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確定和晉升統計幹部的技術職稱,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提出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經過評審組織評議審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技術職稱,並記入人事和業務考績檔案。
第十三條確定和晉升統計幹部的技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於營私舞弊和打擊壓制統計幹部的,應當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統計幹部已按工程技術幹部確定了技術職稱的,可不再評定統計幹部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國家統計局制定。
第十六條過去有關統計幹部技術職稱的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