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社會主義學院的設定和領導體制,第三章 班次和學制,第四章 教學和科研工作,第五章 學員管理工作,第六章 黨的組織和學院隊伍建設,第七章 後勤、經費和基本建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及鞏固和發展新世紀新階段的愛國統一戰線需要的社會主義學院教育體系,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中發〔1989〕14號檔案)和《關於加強統一戰線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9號檔案)的精神,結合社會主義學院的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社會主義學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統一戰線性質的政治學院,是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聯合黨校,是開展黨的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部門。
第三條 社會主義學院要努力辦成培訓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統一戰線其他方面代表人士以及統戰工作幹部和理論研究人才的基地;辦成學習、研究和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陣地;辦成學習、研究和宣傳黨的統一戰線理論、方針和政策的陣地。
第四條 社會主義學院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培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中國共產黨長期親密合作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統一戰線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培養具有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熟悉黨的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德才兼備的統戰工作幹部和理論研究人才。
第五條 社會主義學院的基本任務是:(一)教育培訓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二)教育培訓統一戰線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三)教育培訓統戰工作幹部;(四)學習、研究和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五)學習、研究和宣傳黨的統一戰線理論、方針和政策。
第六條 社會主義學院通過開展教育培訓,著重提高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統一戰線其他方面代表人士四方面素質:(一)具有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堅定信念;(二)具有愛國主義精神,自覺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祖國統一的責任意識;(三)具有適應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所需要的政治素質,了解和掌握新世紀新階段愛國統一戰線的基本理論、方針、政策;(四)具有與中國共產黨合作共事和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職責的能力和勝任本職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
第七條 社會主義學院通過開展教育培訓,著重提高統戰工作幹部三方面素質:(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自覺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二)具有勝任本職工作所需要的統戰理論政策水平和領導能力;(三)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發揚統戰工作的優良傳統,勤政廉政,公道正派,善於廣交深交黨外朋友。
第八條 社會主義學院的校風是:愛國、團結、民主、求實。
第二章 社會主義學院的設定和領導體制
第九條 經中央批准,在北京建立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分別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社會主義學院。統戰工作任務較重,而且地方財力又具備條件的市(地、州、盟、區),經當地黨委、政府批准,可建立社會主義學院。
第十條 中央統戰部領導中央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指導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市(地、州、盟、區)社會主義學院分別由同級黨委領導,黨委統戰部負責指導和管理。
中央統戰部對中央社會主義學院黨組的領導和對學院工作的指導主要是: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導社會主義學院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和教育方針;
(二)加強社會主義學院領導班子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社會主義學院領導班子成員;
(三)解決社會主義學院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培訓規劃;
(四)協調有關部門支持社會主義學院工作,為社會主義學院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支持社會主義學院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地方黨委統戰部對社會主義學院的指導和管理主要是:
(一)檢查了解社會主義學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指導學院加強自身建設。
(二)制定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統一戰線其他方面代表人士及統戰工作幹部參加社會主義學院培訓的政策、規劃,研究決定有關重要事項;
(三)考察社會主義學院領導班子,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提出或任免社會主義學院領導班子成員;
(四)協調有關部門支持社會主義學院工作,幫助社會主義學院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一條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社會主義學院建立中共黨組。黨組的任務主要是:
(一)保證黨的路線和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研究確定學院的建院辦學方針,制定學院建設與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三)按幹部任免許可權討論和決定學院人事安排、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
(四)討論和決定學院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學院院長一般由民主黨派主要負責人擔任,副院長中應配備非中共領導幹部。社會主義學院的非中共院長、副院長人選,應由黨委統戰部與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協商提名,按幹部任免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社會主義學院的領導班子,由政治上堅定、具有較高理論政策水平、熟悉統戰業務、懂得教育規律、具備一定管理經驗的同志組成。
第十四條 社會主義學院可成立院務諮詢委員會,負責對社會主義學院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和協商,其成員由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社會主義學院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十五條 社會主義學院的辦學規模及人員編制,由黨委和政府根據培訓任務的需要及正規化辦學的要求確定。社會主義學院的機構,應本著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設定。
第十六條 上級社會主義學院指導下級社會主義學院的業務工作。
第三章 班次和學制
第十七條 社會主義學院的主體班次是進修班、培訓班和研究班,並應納入各級黨委的幹部培訓規劃。社會主義學院還可根據需要舉辦其他各類培訓班次。
第十八條 社會主義學院根據幹部培訓規劃舉辦進修班。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進修班主要培訓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的副主席;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中的非中共代表人士;各民主黨派中央委員、常委,全國工商聯執委、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協中的非中共副主任、副主席;在政府和法院、檢察院擔任地廳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非中共領導幹部;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省級組織正副主委(會長);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在線上關局級幹部。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制為半個月至1個月,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學制為2 個月。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社會主義學院進修班,分別培訓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省級組織的常委、委員(執委)和處以上領導幹部,省級人大、政協中的非中共代表、委員;市(地、州、盟、區)人大、政協中的非中共副主任、副主席,市(地、州、盟、區)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組織的正副主委(會長),在政府和法院、檢察院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非中共幹部,以及其他相當於縣處級的非中共代表人士。學制1至2個月。
市(地、州、盟、區)社會主義學院可參照上述範圍,根據幹部培訓規劃的要求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招生對象和進修班學制。
第十九條 社會主義學院根據幹部培訓規劃舉辦培訓班。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培訓班主要培訓相當於地廳級的非中共中青年幹部、準備進入地廳級以上領導班子的非中共後備幹部和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及省級組織處以上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為半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社會主義學院培訓班主要培訓相當於縣處級非中共中青年幹部和準備進入縣處級領導班子的非中共後備幹部。學制3 個月至半年。
市(地、州、盟、區)社會主義學院,可參照上述範圍,根據幹部培訓規劃的要求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招生對象和培訓班學制。
第二十條 社會主義學院根據幹部培訓規劃和統戰工作需要舉辦研究班。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研究班,主要培訓在政府和法院、檢察院擔任省(部)和地(廳)級領導職務的非中共領導幹部、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代表人士以及省級統戰部的領導幹部。學制一般為1個月。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社會主義學院研究班主要培訓在政府和法院、檢察院擔任地廳和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非中共領導幹部、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代表人士以及統戰部的領導幹部。學制一般為1 個月。
第二十一條 社會主義學院可根據培訓規劃舉辦讀書班。中央社會主義學院讀書班,主要培訓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省級以上宗教團體負責人;擔任全國工商聯執委和省級工商聯副秘書長以上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學制一般為1個月。
地方社會主義學院可參照上述範圍,根據幹部培訓規劃和實際需要,確定讀書班相應的招生對象和學制。
第二十二條 參加社會主義學院主體班次的學員,按教學計畫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者,取得社會主義學院結業證書。學員在學院的學習經歷,作為安排使用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各級非中共領導幹部在被提升到上一級領導崗位前,一般應經相應社會主義學院主體班次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社會主義學院,經批准可成立中華文化學院,與社會主義學院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華文化學院以愛國主義為宗旨,主要面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華僑華人,舉辦以中華文化為主要內容的學習、研究和交流活動,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和中華民族優良傳統,促進祖國完全統一,推動中華民族的大團結、大聯合;同時,充分利用學院的現有資源,面向社會培訓人才。
第四章 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條 教學是社會主義學院的中心任務。社會主義學院的各項工作要圍繞教學工作進行,為提高教學質量服務。
第二十六條 社會主義學院教學的主要內容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統一戰線理論與實踐,以及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愛國統一戰線相關的其他課程。課程設定要根據不同的培訓對象和學制的長短,作出相應的安排。
第二十七條 社會主義學院實行以自學為主、閱讀原著為主、注重研討的教學方法。要理論聯繫實際,深入研究實際問題。要堅持統一戰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認真貫徹“三自”、“三不”方針,即由學員自己提出問題、自己分析問題、自己解決問題,不抓辮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
第二十八條 社會主義學院要加強教學管理,制訂科學的教學計畫,精心組織教學,積極開展教學理論研究,加強學科建設,總結教學經驗,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九條 社會主義學院教學要積極採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可利用計算機網路開展遠程教育,促進教學資源共享和最佳化配置。
第三十條 科研是教學工作的基礎。科研要與教學相結合。社會主義學院科研工作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統一戰線工作的實際,調查研究,總結經驗,進行理論探索和理論創新,為提高教學質量服務,為愛國統一戰線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十一條 社會主義學院的科研要同統一戰線的理論政策研究工作緊密結合,同時面向社會,加強學術聯繫與協作,建立開放的科研體制。
第三十二條 社會主義學院要根據教學需要制定科研規劃,建立科研協作網路,多出優秀科研成果,在統一戰線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方面達到更高的水平和應有的權威性。
第三十三條 社會主義學院科研工作要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解放思想,大膽探索,在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上不斷取得新進展。
第三十四條 社會主義學院應建立相應規模的圖書館(室),並逐步辦成具有統一戰線特色的文獻和情報信息中心。
第三十五條 社會主義學院的理論刊物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綜合體現社會主義學院的教學與科研成果,成為學習、研究和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特別是黨的統一戰線理論的陣地。
第五章 學員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社會主義學院的各類班次,分別通過民主程式產生班委會,實施自我管理。民主黨派主體班次,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民主黨派臨時支部(小組),配合學院做好學員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七條社會主義學院的各類班次,設聯絡員和輔導員,協助班委會做好行政管理和教學組織工作,並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對學員在校期間的表現進行考察。
第六章 黨的組織和學院隊伍建設
第三十八條 社會主義學院各級中共黨組織要組織黨員、幹部和教職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並開展經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社會主義學院按照中共黨章的規定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學院基層黨組織負責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進行黨內監督,充分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保證教學、科研、行政後勤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九條 社會主義學院要加強教學科研隊伍、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和行政後勤管理隊伍的建設。
社會主義學院教職工要熱愛社會主義學院教育事業,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勝任本職工作的能力,創造性地做好社會主義學院工作。
第四十條 社會主義學院隊伍建設的重點是教師隊伍。教師隊伍實行專兼結合。社會主義學院要有一支與教學、科研任務相適應的、高水平的專職教師隊伍。教學科研人員一般不少於職工總數的三分之一。同時,根據需要聘請黨政領導、民主黨派領導和專家學者擔任兼職教師,參與教學和科研活動。
第四十一條 社會主義學院的教學科研人員必須做到: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具有堅實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熟悉和掌握新時期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熱愛社會主義學院教育培訓工作;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科研能力,勝任教學科研工作,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改進教學方法,努力提高教學和科研質量;
(三)具有敬業精神,學風嚴謹,言傳身教,為人師表。
第四十二條 社會主義學院要根據教學需要,組織和支持教學科研人員深入實際,進行社會調查,參加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十三條 社會主義學院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條件的,應按人事隸屬關係,由政府人事(職改)部門授權批准。
第四十四條 社會主義學院的人事和工資實行分類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和相應的工資制度。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和黨務工作的幹部,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和相應的工資制度。
第七章 後勤、經費和基本建設
第四十五條 後勤工作是教學與科研的保障。要為學員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要建立和健全後勤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實行科學管理,提高效益和服務質量。 第四十六條 社會主義學院經費包括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支出。事業費包括人員經費、離退休經費、公用經費等,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學院培訓任務,結合財力可能予以保障;社會主義學院基本建設支出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安排。
第四十七條 社會主義學院可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和規定,建立後勤服務中心,創辦院辦企業,享受國家對教育事業的優惠政策,並加強指導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根據各地黨委和黨委統戰部的幹部培訓規劃參加社會主義學院培訓的學員,在學習期間,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同在崗位時一樣對待。學習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按照財政部和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統戰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