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捐

統捐指的是對通過貨物實行一次課捐。清從鹹豐年間開徵厘金以後,由於貨物通過各地,重複征課,再加上徵收吏役巧立名目,禍害商民,弊端極大。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湖北首辦統捐。在省境內設統捐局6所,往來貨物,只須在最初經過的關卡納稅,其他沿途關卡,僅行查驗,不再徵稅,所以稱“統捐”。

以後各省也仿照實行。但有的省如奉天原無厘金,也創辦出產、銷場兩稅,其他各省又仿效。此後正雜稅捐名目繁多,且稅率加重,人民深受苛捐之苦。統捐名為改革厘金,實為厘金的惡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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