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借自還

統借自還是我國現行對內實行的利用外資經濟責任制的一種形式。其內容是,由國家(指定有關部門)對外統一籌措資金,對內則由使用貸款單位負責償還本息。其外匯,人民幣,建設項目以及各項配套條件,必須分別列入國家或地方(部門、企業)的有關計畫。

在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中,凡項目本身或其主管的地方、部門具有償還能力的,均應採取統借自還方式。這種方式有利於加強用款單位的責任心,關心利用外資的經濟效益; 有利於打破利用外資中的平均主義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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