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通稱“華沙公約”。有關國際航空運輸憑證和承運人責任的國際公約。1929年在華沙簽訂,1933年生效,共5章41條。對運輸憑證(客票、貨運單)的格式、適用範圍以及承運人的責任及聯運等內容做了明確規定。公約對事故責任採用過失責任制,即在事故中除非承運者能舉出他沒有責任的證明以外,承運人都有責任,應該對旅客和貨物的損失進行賠償,但賠償是有限度的,並對最高賠償金額做了限定,對每一旅客的最高賠償額為12.5萬金法郎,對行李和貨物的最高賠償額為250金法郎/千克等。

這個規定充分考慮了旅客、託運人和承運人的責任和權利,它的基本原則今天還在使用,有120多個國家簽署加入。中國已於1958年簽字加入。由於世界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公約中規定的賠償限額已不適用,參加各國對此多有意見。1955年簽訂的《海牙議定書》對賠償的限額及計算單位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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