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議定書

海牙議定書,全稱《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是指關於國際航空運輸憑證和承運人責任的協定。對華沙條約的修改和補充。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訂立,1963年8月1日生效,共3章27條。其主要內容是對《華沙公約》的修改:簡化了運輸憑證。

依然對承運人採取過失的責任制,將《華沙公約》中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提高了一倍,即由12.5萬金法郎提高為25萬金法郎。延長了旅客提出異議的期限。刪除了航空運輸發展初期一些不合理的技術規定。該議定書不能脫離《華沙公約》而獨立存在。1975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荷蘭政府交存批准書,同年11月8日對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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