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締結,於1928年生效,並成立了“海牙聯盟”。該協定自簽定後做過多次修訂,有1925年海牙文本、1934年倫敦文本、1960年海牙文本、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1979年經修訂補充),1999年的日內瓦文本。
具體內容
《海牙協定》共分5部分。包括:第1部分,1934年6月2日倫敦議定書,(1-23條);第2部分,1960年11月28日海牙議定書,(1-33條);第3部分,1961年11月18日摩納哥附加議定書,(1-8條);第4部分,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爾摩補充議定書(1-12條);第5部分,1975年8月29日日內瓦議定書(1-12條)。《海牙協定》其主要內容為:具有任何一個海牙聯盟成員國國籍或在該國有住所或經營所的個人或單位都可以申請“國際保存”。申請人只要向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進行一次申請,就可以在要想得到保護的成員國內獲得工業品設計專利保護。申請國際保存時,不需要先在一個國家的專利局得到外觀設計的專利的批准,只通過一次保存,可以同時在幾個國家取得保護。國際保存的期限為5年,期滿後可以延長5年。
執行效力
1999年《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的締結,目的是為了使這一制度更加符合用戶的需求,為那些由於其工業品外觀設計制度而不能加入1960年海牙文本的國家,加入該協定提供便利。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4種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31個國家;日內瓦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16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