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雇用制是美國給予成功地持續工作若干年的教師以永久工作直至退休的權利的制度。1873 年美國哈佛大學校長埃利奧特首創。第一個教師終身雇用法1886 年在麻薩諸塞州通過。以後多數州通過這種立法,多數高等學校實行這一制度。旨在保護教師不被無理解僱,保障教師的教學自由。
中、國小教師一般連續工作 3年,大學教師連續工作 7年,可申請終身雇用。在獲終身雇用後,只有當學校財政緊張或學生減少而壓縮編制,或教師道德敗壞和能力欠佳而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被解僱。在這些情況下,教師可要求舉行聽證會,申述自己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