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公民民族成份變更審核辦理指南

紹興公民民族成份變更審核由市民宗局受理。

設定依據,依據類別,實施程式,承諾期限,法定期限,申請材料,

設定依據

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1990年5月10日民委(政)字〔1990〕217號)第7條:凡依照本規定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須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住地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後,方可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國家民委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份有關規定的通知》(2009年6月7日民辦(政法)〔2009〕121號)第2條: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須嚴格按照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民委(政)字〔1990〕217號)辦理。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先向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明檔案。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在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實地調查)後作出初審意見。初審同意後,上報地市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對其中符合變更條件的,再轉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經逐級呈報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後辦理變更手續。未經地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公安派出所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手續

依據類別

實施條件: (1)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母或者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2)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者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確認收養關係的)民族成份,滿18周歲以前由其父母或者養父母商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滿18周歲以前由其母親和繼父,或者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18周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係或者婚姻關係,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5)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的民族 (6)歷史上錯定或有關部門登記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提供的相關證明,給予出具核改證明
許可權: 本事項設定的所有報批項目
範圍: 紹興市

實施程式

視窗受理(初審)→核准→出具審批意見→視窗送達

承諾期限

2 個(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 個(工作日)

申請材料

申請書
民族成份變更申請審批表.docx
戶口簿、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3份
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核實意見,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初審意見(市本級管理區域無須初審)的《民族成份變更申請審批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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