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規範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民委、公安部《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山東省公安廳於2016年4月29日發布,自2016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山東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民發〔2016〕19號
魯民發〔2016〕19號
各市民宗局、公安局:
《山東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省民委、省公安廳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山東省公安廳
2016年4月29日
細則全文
山東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民委、公安部《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山東省戶籍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民族成份,是指在戶口登記中填寫的經國家正式確認的民族名稱。
第四條 各級民族事務和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管本轄區內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六條 公安部門在辦理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應根據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應當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並登記。
第七條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生父母、養父母或公民十八周歲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的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第八條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第九條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根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直接撫養的一方簽署;根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公民養父母共同簽署;根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與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共同簽署。申請之日公民已年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徵求公民本人意見並簽字同意。
(二)公民本人及其養(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
(三)依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的離婚證明;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係證明;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
(四)如居民戶口簿和相關證明材料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係的,需開具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如居民戶口簿和相關證明材料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係的,需開具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山東省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由縣級民族事務部門初審、市級民族事務部門審批,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族事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縣級民族事務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並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受理申請並指導申請人填寫《山東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申請表》(附屬檔案1),出具初審意見。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縣級民族事務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市級民族事務部門審批。
對於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民族事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三)市級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並反饋給縣級民族事務部門;
(四)縣級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並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公安戶籍部門;
(五)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應當依據市級民族事務部門審批同意的《山東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申請表》,嚴格按照公民戶籍主項信息變更的管理程式,在公安部門收到申報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民族事務部門建立民族成份變更定期備案制度。其中,市級民族事務部門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分別將本轄區內民族成份變更審批情況進行匯總,填寫《山東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備案表》(附屬檔案2),向省民族事務部門備案一次;省民族事務部門每年將全省的民族成份變更統計數據向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備案一次。
第十四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與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公民民族成份登記信息化建設,建立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機制,每個季度交換一次民族成份登記、變更、糾錯統計信息。
第十五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與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協商聯絡和監督檢查機制。
第十六條 公民對本人或者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確認、登記、變更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民族事務部門、公安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對符合條件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審批、變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違規審批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申請的;
(四)違規登記或者變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第十九條 違規確認或變更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門按照市級民族事務部門出具的調查處理意見書予以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在戶籍管理過程中被錯報、誤登的,由公安部門按照糾錯程式予以更正,民族事務部門不再予以審核。
第二十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者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根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
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後裔,或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其民族成份如與我國現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徵相近的,可以申請填報為與我國相同或特徵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須在入籍後兩年內申請辦理;
(二)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自願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級民族事務部門批准;
(三)父母一方為中國公民,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國籍後已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應填報中國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本實施細則填報為我國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按少數民族對待。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0日。此前有關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的檔案、規定與此不一致的,依照本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