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在
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期內對固定資產成本進行系統合理分配的過程。
固定資產折舊的概念基礎在第一次工業革命(產業革命)以前,會計上幾乎沒有折舊概念,此後,由於大機器、大工業的發展,特別是鐵路的發展和股份公司的出現,使人們產生了
長期資產的概念,並要求區分“資本”和“收益”,因此而確立了
折舊費用是企業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費用。折舊概念的產生即是企業由
收付實現制向
權責發生制轉變的重要標誌,其概念基礎是權責發生制以及體現這一制度要求的
配比原則。按照配比原則,固定資產的成本不僅僅是為取得當期收入而發生的
成本,也是為取得以後各項收入而發生的成本,即固定資產成本是為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期內取得收入而發生的成本,自然與收入相配比。
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是用來生產產品的,也是有成本的。它的價值,就是他的成本,需要計入到產品的成本中去。需要攤銷。這就是固定資產為什麼要
計提折舊的原因。
但是,根據權責發生制
原則,他的成本攤銷的期限不應該僅僅是一年,而是他的使用期限。因此需要合理估計每個期限要攤銷的成本,這就是每年的
折舊額和
攤銷額。如果在購買時直接全部攤銷,則當年費用很高,利潤減少,而以後年度利潤高估。這都是
會計所不允許的。
固定資產的一個主要特徵是能夠連續在若干個生產周期內發揮作用並保持其原有的
實物形態,而其價值則是隨著固定資產的磨損逐漸地轉移到所生產的產品中去,這部分轉移到產品中的
固定資產價值,就是固定資產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理念的來源
對於企業來說,有一個簡單的公式,
收入-支出=利潤,
固定資產實際上也是企業花錢買來的,所以也是一種支出,但是往往這種支出金額很大,而且受益期很長,如果將此支出一次性計入某個月,會導致當月明顯虧損,而實際上當月從該固定資產得到的受益不會這么多,同時,其他受益的月份,又沒有體現應有的支出,所以,將固定資產入賬後,在受益期內平均其支出,按月列支。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注意問題
1.注意計提折舊的範圍,按現行企業
會計準則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a.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b.按照規定單獨計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c.處於更新改造過程中的固定資產。
2.未使用的機器設備、
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也要計提折舊。
3.注意再計提固定資產這就是應考慮固定資產
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何時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大小受計提折舊基數、淨殘值、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簡稱準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稅法)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只有把握固定資產計提舊的因素,才能保證計提的折舊額正確,納稅不受影響。現就影響固定資產折舊額的各因素分別從準則、稅法作以比較。
全面把握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能保證計提的折舊額正確,但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中,還會遇到一些例外情況,現從以下幾種情況來說明如何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計提
會計準則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有關
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15號)規定,電信企業因按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
固定資產價值,並按規定補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舊,不允許在補提年度扣除,應相應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繳納稅額可抵頂以後年度應繳的所得稅。也就是說,稅法要求
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後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並按規定補提(沖提)以前年度少提(多提)的折舊,應相應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資產減值後折舊的計提
生產經營中
固定資產市價在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於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和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下降,從而導致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等情況,依據準則規定,上述情況應判斷
固定資產發生減值,需計提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後固定資產應按照
會計估計變更處理,即按未來適用法計提折舊。而稅法規定按照會計準則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發生實質性損害前不得扣除,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後會計計提的折舊小於稅法計提的折舊時,應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淨殘值調整後折舊計提
對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淨殘值的預計由於僅僅是估計,因而帶有很大的不準確性,有時偏離度還會很大。根據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覆核、調整。
修正後採用的會計估計比修正前更合理,更能準確反映企業的
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企業應當調整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淨殘值,按未來適用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但根據稅法的規定,
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折舊年限也不能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
資產評估增值後折舊計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77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050號)的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併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①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②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後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所以,資產評估增值後計提的折舊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企業取固定資產折舊計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固定資產原值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3]1095號)”規定,對於企業取得的已使用過的
固定資產,應當根據適當證據(包括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確定折舊程度,再乘以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確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最低折舊年限。
也就是說,企業取得已經使用過的舊的
固定資產,一般可以按其尚可使用年限確定折舊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可根據資產的磨損程度、使用狀況合理確定。取得的固定資產在原企業即使已提足折舊了,仍可以按新的計稅基礎在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
方法分析
折舊僅僅是成本分析,折舊不是對資產進行計價,其本身既不是
資金來源,也不是資金運用,因此,固定資產折舊並不承擔固定資產的更新。但是,由於
折舊方法會影響企業的
所得稅,從而也會對現金流量產生一定影響。
可折舊固定資產並不是所有固定資產都計提折舊,可折舊
固定資產應具備條件是:使用年限有限而且可以合理估計,也就是說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會被逐漸損耗直到沒有使用價值。
折舊範圍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
運輸車輛、
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
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特殊情況
一、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如果尚未辦理
竣工決算,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帳,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照
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當期計提的折舊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處理。
二、處於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賬面價值轉入
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
更新改造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轉為固定資產後,再按照重新確定的
折舊方法和該項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
計提折舊。
三、因進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照提折舊,計提的折舊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
當期損益。
折舊方法
簡介
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有多種,基本上即可以分為兩類,即
直線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
工作量法)和
加速折舊法(包括
年數總和法和雙倍餘額遞減法),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選擇不同的方法.企業折舊方法不同,計提折舊額相差很大.
企業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
計提折舊,從下月起
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提足折舊後,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
補提折舊。
直線折舊法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定使用壽命內的一種方法。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相等。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 =(1 - 預計淨殘值率)/ 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 = 年折舊率 / 12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月折舊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算每期應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1 - 預計淨殘值率)/ 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 = 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 *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加速折舊法
(1)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也稱合計年限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淨額,乘以一個以各年年初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做分子,以預計使用年限逐年數字之和做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折舊額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 =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的年數總和*100%
預計使用年限的年數總和=n*(n+1)/2
月折舊率 = 年折舊率 / 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淨
殘值)*月
折舊率
(2)雙倍餘額遞減法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指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後的餘額(即固定資產淨值)和雙倍的直線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淨值*月折舊率
由於每年年初固定資產淨值沒扣除預計淨殘值,因此,在套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必須注意不能使固定資產的淨值降低到其預計淨殘值以下,即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通常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分攤。
內容界限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一般應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企業在實際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固定資產
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
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最低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
工具、家具等,為5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釋義」本條是對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
雖然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長短,只是涉及繳納稅款的時序問題,但是國家每年財政收入的要求、通貨膨脹或者緊縮等經濟情況的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決定了,若不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一個基本要求,仍然會影響到國家的稅收利益。所以,國家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的共有特性,對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一個最基本的強制規定,以避免國家稅收利益受到大的衝擊。原內資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並未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直接的規定,而是籠統的規定,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參照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則對固定資產的最
低折舊年限作了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
建築物,為20年;(二)火車、輪船、
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為5年。本條基本沿用了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調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除外規定的權力;其次,將飛機的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10年;再其次,
飛機、
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4年;最後,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
本條的規定,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房屋和建築物作為最主要的固定資產,其構造、屬性等方面相對較為特殊,使用壽命相對較長,價值相對較高,其使用價值的體現也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根據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等要求,其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築物的現實使用情況。本條所說的房屋、建築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
辦公用房、
庫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築物,包括塔、
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場、路、橋、
平台、碼頭、
船塢、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於房屋和機器設備之外的管道、煙囪、圍牆等;房屋、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
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信、
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二)飛機、火車、
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
飛機、火車、輪船作為交通工具,與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較強,價值較高,使用期限相對較長,折舊年限也相應較長;機器、機械及其他生產設備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較長等特性,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其中火車,包括各種機車、客車、貨車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車上
配套設施;輪船,包括各種機動船舶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船上配套設施;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包括各種機器、機械、機組、生產線及其配套設備,各種動力、輸送、傳導設備等。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此類固定資產,是除
機械、機器和其他生產設備之外,但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即不是直接的生產工具,而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起到輔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們的使用壽命相對較短,其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
運輸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
除了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其他運輸工具,相對而言價值較低、使用年限較短,其折舊年限也就應相應較短,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此類固定資產包括汽車(
小型汽車,越野汽車)、電車、拖拉機、機車(艇)、
機帆船、帆船以及其他運輸工具。
(五)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規定,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考慮到現在科技日新月異,技術更新換代較快、電子設備的使用年限相對縮短等各種現實因素,本條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使企業的折舊扣除額向前提前。本條所稱的電子設備,是指由積體電路、電晶體、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
套用電子技術(包括軟體)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控系統等。
(六)企業在確定折舊年限上的自主權。
前述所規定的折舊年限,只是各項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只是一個基本要求,它並不排除企業自己規定對資產採用比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折舊時限。也就是說,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屬性和使用情況,在比本條規定的相關資產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時限內
計提折舊。
(七)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折舊年限的權力。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出不同於本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因為考慮到現實情況非常複雜,各種固定資產的屬性、使用情況等也會發生變化,若不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而適時調整的權力,容易造成僵化、機械,難以適應實踐的需要。所以,根據本條的授權,可以在不修改條例的情況下,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出不同於本條所原則確定的各種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
會計分錄
1、取得 價值構成(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價款(含
增值稅)+運雜費+包裝費+安裝成本+稅金+(資本化的)借款利息+外幣借款折合差價+分攤的工程人員工資++專業人員服務費+其他間接費用(契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
A、外購不需安裝的
借:固定資產
B、外購需安裝的 (1)借:在建工程
(2)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支付的安裝費等)
貸: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結轉
貸:銀行存款
(2)領用工程物資 借:在建工程
貸:工程物資
(3)領用該企業產成品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帳面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4)領用該企業外購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等)
(5)工程物資轉做企業存貨 借: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工程物資
(6)聯合試車發生費用 借:
待攤費用……………………一年內
攤銷貸:銀行存款………………支付的費用
原材料…………使用該企業外購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應付工資……………應支付的工資
(7)輔助生產車間提供的勞務 借:在建工程
貸: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
(8)完工交付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9)改擴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等)
(10)改擴建變價收入 借:營業外收入
貸:在建工程
(11)參照預計可收回淨額①與改擴建+(原成本-累計折舊)②熟低確認新的投資成本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D、投資者投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
借:固定資產
貸:實收資本(股本)
E、
債務重組(1)收到補價 借:銀行存款……………收到的補價
固定資產
(2)支付補價 借:固定資產
貸:應收賬款
銀行存款………..支付的補價
F、非貨幣性交易換入(舉例)
(1)收到補價
確認的收益=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 *(換出資產)帳面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
借: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
貸: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易收益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銀行存款
G、接受捐贈 (1)借:固定資產
(2)借:待轉資產價值
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準備
H、無償調入(按調出單位帳面價值+相關
稅費) 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
銀行存款
入帳價值:1)市價-依新舊程度估計的損耗
2)預計未來現金流量(1不可使用情況下)
(1)借:固定資產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營業外收入
J、
出包工程(1)付款或補付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x 工程
貸:銀行存款
(2)完工交付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折舊
K、租入(暫略)
L、融資租賃 (1)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需安裝的先入在
建工程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2)分期付融資租賃款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3)期滿,資產產權轉入企業 借:固定資產-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融資租賃費用暫略
2、固定資產折舊
貸:累計折舊
A、年限平均法(略)
B、工作量法(略)
C、雙倍餘額遞減法
第一年=固定資產價值* 2/使用年限
第二年=(固定資產價值-已提折舊)*2/使用年限
依此類推
倒數第二年=(固定資產價值-已提折舊-淨殘值)/2=最後一年
D、年數總和法
總年數(即分母數)=n+(n-1)+(n-2)+………+2+1 n 為可使用年限
分子:第一年=n;第二年=n-1………依此類推 倒數第二年=2;最後一年=1
舉例:
(1)可使用年限為 8 年
分母=8+7+6+5+4+3+2+1=36 第一年比例=8/36
(2)可使用年限為 5 年
分母=5+4+3+2+1=15 第二年比例=4/15
貸:銀行存款
(2)固定資產裝修入 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裝修 (兩次裝修之間
提完折舊,未提完,一次全部記入營業外支出)
4、處置
第一步: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支付的費用
A、投資轉出 借:xx投資
貸:固定資產清理
貸:固定資產清理
C、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金
貸:固定資產處理
C、D參照前例,雙方均可能涉及“
營業外收入-xx 收益 (或支出-xx 損失) ”
F、盤虧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1)借: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稅率 5%) }……………發生的清理費用
其它原因
影響因素
2.固定資產的淨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以後的金額。由於在計算折舊時,對固定資產的
殘餘價值和清理費用是人為估計的,所以淨
殘值的確定有一定的主觀性。
4.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長短直接影響各期應計提的折舊額。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時,主要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該項資產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2)該項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如設備使用中發生磨損、房屋建築物受到自然侵蝕等;
(3)該項資產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技術的出現而使現有的資產技術水平相對陳舊、市場需求變化使產品過時等;
(4)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該項資產使用的限制。
為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並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作為計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產,不應當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的範圍
除下列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按照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企業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對於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再補提折舊。
企業新建或改擴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可使用狀態的,如果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將原來暫估價值調整為實際成本,同時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選擇的折舊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直線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餘額遞減法。折舊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企業在對摺舊方法定期的覆核中,發現固定資產包含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則應當相應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變更時應報有關部門進行備案,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我認為酒店餐飲業的固定資產主要採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
平均年限法又稱直線法,是指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平均計算折舊的方法。採用這種方法固定資產的應計提折舊總額是均勻地分攤到預計使用年限的各個會計期間。
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額= [固定資產原值一(預計殘值收入-預計清理費用)]÷預計使用年限
= 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總額÷預計使用年限
年折舊率=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00%
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 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 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固定資產折舊率有三種,即個別折舊率、分類折舊率和綜合折舊率。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大多按分類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只有個別特殊的資產(如價值較高、使用年限較長)採用個別折舊率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