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土產交易所定期租約下保賠協會間協定,是指國際保賠協會集團制定的在紐約土產交易所租約下船東和租船人對貨物索賠責任劃分的協定。最新一版為ICA1996。協定規定:①不適航和/或駕駛或管理船舶過失引起的貨物索賠由船東負100%責任。②因裝貨、積載、綁紮、卸貨、儲存或其他貨物作業引起的貨物索賠由租船人負100%責任,除非在第8條原文中增加“和責任”措詞使船長對貨物裝卸作業負責的情況下,貨物索賠由租船人負50%責任,船東負50%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紐約土產交易所定期租約下保賠協會間協定
- 制定單位:國際保賠協會集團
貨物短卸或超程運輸引起的貨物索賠由租船人和船東各負50%責任。所有其他貨物索賠(包括貨物延遲索賠)由租船人和船東各負50%責任。期租實務中,許多採用NYPE範本的租約中補充訂明“ICA1996適用本租約”,以使該協定內容約束契約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