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鑑定

納稅鑑定,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對納稅人應納各種稅的具體項目分別加以審核,逐一明確征免界限和徵稅具體做法的一項制度。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納稅鑑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就所有制形式、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生產產品的名稱、性能、用途、以及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如實填寫納稅鑑定申報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稅鑑定
  • 頒布機構:中國稅務機關
  • 性質: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徵收管理的措施
  • 屬性:書面鑑別和規定
簡介,目的過程,

簡介

它是把稅收政策法規貫徹落實到每個納稅人的具體形式,。

目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5年開始進行納稅鑑定試點,並逐步在全國推廣。鑑定的目的在於明確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便於徵稅人和納稅人掌握並正確運用稅收法規,避免錯征漏納事項的發生。納稅鑑定的對象是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後,應如實地填寫納稅鑑定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納稅鑑定。主管稅務機關在全面調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情況的基礎上,以稅收法規為依據,對照納稅鑑定申報的內容進行審核,繼而確定其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或單位稅額)和納稅環節計稅依據納稅期限、徵收方式等,並發給納稅鑑定書。納稅鑑定要力求全面、準確和具體,便於執行。實行代征、代扣、代繳稅款制度的,由代征人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鑑定申報手續,經稅務機關審核後依法發給代征、代扣、代繳稅款證書,並明確代征、代扣、代繳稅款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繳庫方式、繳納期限,以及手續費標準等內容。
納稅人和代征人由於生產經營活動和代征項目等發生變化而引起納稅鑑定項目變動時,須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修訂納稅鑑定書;當國家新訂、修訂稅收法規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納稅人和代征人按照變動後的規定執行,並修訂納稅鑑定書和代征、代扣、代繳稅款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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