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督和指導全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簡介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督和指導全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

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一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受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提審、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
(四)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六)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對審判工作中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提出意見,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八)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統一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九)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對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培訓;指導基層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同主管部門管理本院及基層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十一)領導全州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二)規劃指導全州人民法院的財務裝備工作和基礎設施建設、人民法庭的工作。
(十三)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憲法、法律。
(十四)管理本院直屬的事業單位。
(十五)承辦其他應由州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內設15個職能部門和政治部(內設3個機構)及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辦理院務會、審判委員會、院長辦公會和綜合性會議事務;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及院領導交辦的重要檔案;辦理由辦公室批傳、批覆的有關檔案;組織辦理州人大代表、州政協委員的聯絡及其建議和提案的督辦;負責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督查事項的督辦;負責公文處理及印製工作;負責文秘、保密、檔案資料等工作;負責全州人民法院通訊、計算機等設備的購置和辦公現代化、計算機網路建設、技術指導及管理;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應由辦公室負責的工作事宜;對基層法院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二)政治部
主管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州法院系統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州法院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院及全州法院系統法官等級審核、報批及管理;負責全州法院的司法警察警銜工作;協助州、縣市黨委搞好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建設;研究制定全州人民法院系統教育培訓規劃、計畫;承辦本院法官職務任免的具體事宜;負責本院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黨總支的日常工作;指導本院工、青、婦等民眾組織的工作;負責培訓教材、資料、經費等的計畫、開支和管理工作;負責法院系統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獎勵、表彰及相關的宣傳工作;負責法官協會工作;辦理本院法官考評審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辦理有關政治工作的其他事宜。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處、教育培訓處、綜合處。
機關黨委
領導所屬基層黨組織的工作;負責本院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工作;監督所屬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黨風黨紀,查處違反黨紀事項;負責黨員民主評議和民主評議黨員領導幹部工作;指導本院工、青、婦等民眾組織。
(三)立案庭
對本院辦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本院及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庭、局審查處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證據保全;負責本院信訪接待工作,處理非訴來信來訪;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含少年審判一庭)
依法審判本院管轄的一審刑事案件;審判上級法院交由本級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和下級法院請求移送審判的一審刑事案件;審判上級法院指定的管轄不明的刑事案件;審判一審少年犯罪案件;負責本院執行死刑的組織實施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含少年審判二庭)
依法審判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抗訴、抗訴、請示案件;對口指導和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審理第二審少年犯罪案件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少年刑事審判庭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相鄰關係、農村承包、個人合夥及相關契約等糾紛案件;審理繼承糾紛案件;審理財產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審判企業承包、建築承包、兼併、破產案件;審判租賃、承攬、供用電、水、氣、熱力、運輸、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買賣、借款、存單、證券、票據、信用證、保險及相關契約等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理涉外、港、澳、台案件。
(八)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企業承包、建築承包、兼併、破產案件;租賃、承攬、供用電、水、氣、熱力、運輸、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買賣、借款、存單、證券、票據、信用證、保險及相關契約等糾紛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九)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判第一審和第二審行政案件;審判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審判、監督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提出有關行政審判的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十)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智慧財產權除外)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審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審判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提出抗訴的案件;依法審理判處有期徒刑以下的減刑、假釋案件;負責本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辦理基層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請示,負責對所轄基層人民法院賠償確認工作的監督與指導;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十一)執行局
統一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本院第一審生效法律文書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對執行過程中依法需要裁決的事項進行裁決;依法實施訴訟保全的裁定;決定全州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提級、交叉、指定執行;審批異地執行;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之間及人民法院與其他部門發生爭議的案件;指導、監督全州人民法院執行案件;負責執行工作的調研。
執行局內設執行裁判合議庭、監督協調科、委託科、綜合科。
(十二)研究室
負責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對下級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向上級法院請示;負責綜合信息、司法統計、院內業務書籍的征訂發放工作和《人民法院報》、《雲南審判》的通聯工作及全州人民法院年鑑編纂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制宣傳和組織、評選、推薦各類論文工作,對下級法院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十三)監察室(同時掛紀檢組牌子)
主管全州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全州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本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以上人員的違紀事項;受理全州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制定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開展對全州法院工作人員廉政建設教育工作;對全州法院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協助有關組織對法院系統黨員違紀案件的查處。
(十四)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州人民法院財務、訴訟費、裝備管理等規定並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有關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州人民法院財務裝備發展規劃及人民法庭建設規劃;對省、州計畫、財政部門補助地方人民法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州人民法院專項物資的計畫和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本院基本建設執行和計畫;對本院的各項經費和所有資產進行管理及監管;負責本院武器、服裝、車輛等項物資裝備計畫、管理及分配;負責本院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支隊
組織和管理全州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工作;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條例、規章、辦法;研究起草並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負責院機關安全保衛、警衛、法庭警衛、押解人犯工作;負責由本院執行的死刑執行工作;參加本院有關庭、局的案件執行和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工作;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協調開展與其他警種間的警務工作和轄區內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十六)法醫技術室
負責司法鑑定及其他專門性技術工作;負責有關庭室及執行死刑的拍照、錄像、驗屍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工作;辦理其他應由法醫技術室負責的工作事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