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利稅
- 範疇:個人所得稅
- 發布:2005年6月13日
- 分類:持股時間長短
簡介,股息徵收,
簡介
紅利所得稅屬於"個人所得稅"範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6月13日發布《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現金紅利暫減為按所得的50%計征10%個稅。而對於所送紅股,則依然按10%稅率繳納個稅,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征。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征個稅。
股息徵收
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此次政策調整,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的稅負變化隨持股時間長短有所不同,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比政策實施前降低一半;換言之,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
2015年9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發文決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目前徵收標準為: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因此,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