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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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紅利所得稅

紅利所得稅簡稱紅利稅,屬於"個人所得稅"範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6月13日發布《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現金紅利暫減為按所得的50%計征20%個稅。而對於所送紅股,則依然按20%稅率繳納個稅,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征。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征個稅。

紅利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紅利稅屬個人所得稅範疇,它是根據同期銀行個人存款利率而對股票持有者分得的現金紅利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部分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出來的。這裡須注意,計算股票紅利是否超過銀行存款利息,是按照持股者持有股票的面值而不是買入價格作為計算基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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