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長是明代征解田糧的基層半官職人員的專稱。洪武四年 (公元1371年) 規定: 浙江、直隸(南直隸,今江蘇、安徽)、江西、湖廣、福建等地,納糧1萬石左右的地方為一區,指派大戶世充糧長,徵收和解運田糧。此後還規定糧長須擬訂科則、編製圖冊、申報災歉、檢舉逃稅、催辦糧差。糧長初為大戶承充的優差,可憑藉職權欺壓鄉民,中飽稅款,以後賦役日重,稅戶逃亡日多,糧長賠累不堪,成為苦役。其職務也由大戶單獨承擔變成若干小戶共同充當。清代以至民國時期仍有變相糧長,但地位已不及明代重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長
- 設立年代: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
- 設立省份:江蘇、安徽、浙江等省
- 性質:職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