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征包解

包征包解又稱“糧長制”。明代徵收和運輸田賦的一種方法。糧長是明代征解田糧的基層半官職人員。糧長制度是明代田賦制度中一個重要制度,是明王朝組織征解、完納田賦的有效措施。洪武四年(1371年),朱元璋規定浙江、直隸 (指南直隸,今江蘇、安徽)、江西、湖廣、福建等地,凡每納糧1萬石或數千石的地方劃為一區,每區設糧長一名,由政府指派區內田地最多大戶充當,主持區內田糧的徵收和解運事宜。

民收民解的糧長制具有委託代辦的性質,由糧長代替胥吏直接向民間徵收,減少政府與人民的矛盾。自正德 (1506年) 以後,由於土地集中,優免戶增加,賦稅加重,糧長制被破壞。萬曆九年 (1581年) 實行一條鞭法時,將民收民解改為官收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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