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恆定的原則是指法院對某個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受影響。
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恆定。
管轄恆定的意義:保持訴訟的安定性。訴訟的不安定性必然導致當事人的訟累和司法資源不必要的耗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管轄恆定原則
- 所屬類別:民訴
- 主要類別: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 相關條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37、38、39條
管轄恆定的原則是指法院對某個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受影響。
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恆定。
管轄恆定的意義:保持訴訟的安定性。訴訟的不安定性必然導致當事人的訟累和司法資源不必要的耗費。
2、管轄恆定問題。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以受理案件時有無管轄權為標準,即受理案件時有管轄權的法院受案後,根據管轄恆定原則,其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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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對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之初步檢討》,載《法學評論》2000年第3期。21.《略論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恆定原則》,載《法學評論》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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