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實務指南》是2015年3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杜萬華。

基本介紹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實務指南
  • 作者:杜萬華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3月
  • 頁數:1008 頁
  • 定價:15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61573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實務指南》根據2015年2月4日發布並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編寫,對新《民訴法司法解釋》552條的全部內容進行逐條釋義,對其修改的要點、修改理由進行重點解讀。並從司法實務的角度,對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適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解的問題進行了儘可能全面和客觀的適用指引,並對相應條文尤其是新增條文附錄了典型案例,採用舊法新說的方式進行分析。同時將該司法解釋條文涉及到的有關的其他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條文加以連結。

作者簡介

  杜萬華,男,漢族,1954年1月生,四川雅安人,1970年9月參加工作,1981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理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學位。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

圖書目錄

條文序號前加*指修改條文,★指新增條文,▲表示該條文有典型案例,沒有符號表示保留條文。
一、管轄
*第一條【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及海事、海商案件的級別管轄與專門管轄】
*第三條【住所地】
第四條【公民經常居住地】
*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訴訟
的地域管轄】
*第六條【被註銷戶籍的地域管轄】
*第七條【當事人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時的地域管轄】
*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地域管轄】
*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地域管轄】
*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係案件的地域管轄】
*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事單位的地域管轄】
*第十二條【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離開住所地的地域管轄】
*第十三條【國內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國內離婚的地域管轄】
*第十四條【國外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國內離婚的地域管轄】
*第十五條【一方居住國外一方居住國內的中國公民離婚的地域
管轄】
第十六條【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離婚的地域管轄】
★第十七條【雙方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離婚後僅就國內財產分割
提起訴訟的地域管轄】
*第十八條【契約履行地的一般解釋】
*第十九條【財產租賃、融資租賃契約的契約履行地】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契約的契約履行地】
*第二十一條【保險契約糾紛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涉及公司的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三條【申請支付令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四條【侵權行為地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
*第二十六條【產品、服務質量侵權訴訟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申請訴前保全造成損失引發訴訟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八條【不動產糾紛管轄】
*第二十九條【書面協定】
*第三十條【管轄協定的適用】
★第三十一條【格式條款訂立管轄協定無效】
★第三十二條【管轄協定簽訂後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三條【契約轉讓時管轄協定對受讓人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因同居或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
爭議時的約定管轄效力】
★第三十五條【一審開庭前發現對案件無管轄權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管轄恆定原則涉及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變更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管轄恆定原則涉及行政區域變更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管轄恆定原則涉及反訴、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
的規定】
*第四十條【指定管轄的報請】
*第四十一條【指定管轄的裁定】
★第四十二條【上級法院交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及程式】
二、迴避
▲★第四十三條【與審判人員有特定關係的迴避情形】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特定行為的迴避情形】
▲★第四十五條【審判人員不得參與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式及其
例外】
★第四十六條【依職權決定迴避】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迴避權利的告知義務】
★第四十八條【審判人員的範圍】
★第四十九條【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迴避規定】
三、訴訟參加人
*第五十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的
確定】
*第五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第五十二條【其他組織的界定】
第五十三條【不作為其他組織,不享有訴訟主體資格的法人
分支機構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的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
*第五十五條【訴訟中有繼承人有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第五十六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當事人的確定】
*第五十七條【勞務關係中當事人的確定】
▲★第五十八條【被派遣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
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
*第五十九條【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資格】
*第六十條【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的主體
資格】
*第六十一條【調解協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以行為人作為當事人的幾種情形】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合併或分離後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註銷的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五條【因借用業務介紹信、契約專用章等行為發生
訴訟時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六條【保證契約糾紛中的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
損害時,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糾紛時
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九條【死者近親屬的當事人主體資格】
*第七十條【繼承遺產訴訟中的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條【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列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條【共有人屬於共同訴訟人】
*第七十三條【追加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追加共同原告的程式】
*第七十五條【“人數眾多”的下限】
*第七十六條【代表人的推選及推選不能的處理】
*第七十七條【人數不確定時代表人的推選及推選不能的
處理】
*第七十八條【代表人的人數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人數】
*第七十九條【代表人訴訟中的公告】
*第八十條【既判力的擴張】
*第八十一條【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
*第八十二條【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十三條【法定代理人的確定】
*第八十四條【訴訟代理人資格】
★第八十五條【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十九條【授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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