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案例注釋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案例注釋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案例注釋版》是201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該叢書側重“以案釋法”,期冀通過案例注釋法條的方法,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字裡行間以及領會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

基本介紹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案例注釋版
  • 頁數:138頁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年6月1日
  • 開本:32開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509319482, 750931948X
條形碼: 9787509319482
尺寸: 20 x 13.8 x 0.8 cm
重量: 118 g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案例注釋版》內容簡介:“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審判經驗的結晶,是法律適用在社會生活中真實、具體而生動的表現,是聯繫抽象法律與現實糾紛的橋樑。因此,了解和適用法律最好的辦法,就是閱讀參考已發生並裁判生效的真實案例。從廣大讀者學法用法的實際需要出發,根據最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叢書最大的特點是:
第一,權威性
叢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儘量來源於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從闡釋法律規定的需要出發,加工整理而成。對於沒有相關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則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提煉條文注釋。
第二,示範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對特定主體之間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的法律糾紛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實性、指導性和示範性的特點。叢書選擇的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對於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鑑價值。
第三,實用性
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案例注釋版》都由專業人士撰寫主體法的適用提示,以幫助讀者對該法有整體的了解。叢書設定“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的相關案例,歸納出案件要點,以期通過相關的案例,進一步發現、領會和把握法律規則、原則,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做到舉一反三。此外,我們還在主體法律檔案之後收錄重要配套法律檔案,以及相應的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目錄

適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起訴或反訴材料】
第二條 【舉證責任與分配原則】
案例1 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 【舉證指導與當事人申請取證】
案例2 當事人可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第四條 【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與倒置】
案例3 醫療機構應就其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條 【契約糾紛舉證責任分配】
案例4 主張契約變更的一方應就契約變更舉證證明
第六條 【勞動爭議糾紛舉證責任分配】
案例5 用人單位應就其開除職工的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條 【法院對舉證責任分擔的裁量】
案例6 僱主應對自己已經盡到勞動安全保障義務進行舉證
第八條 【自認規則】
案例7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
案例8 撤銷自認需符合法定條件
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 【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範圍】
案例14 人民法院有權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事實調查取證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取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法院取證範圍】
案例15 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待證事實應是與案件相關的事實
第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取證的形式】
案例16 未說明被調查人基本情況、證據內容及申請原因的調取證據申請不被準許
第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取證的程式】
案例17 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第二十條 【書證的調查收集】
第二十一條 【物證的調查收集】
第二十二條 【視聽資料的調查收集】
第二十三條 【證據保全的申請程式與擔保】
案例18 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第二十四條 【證據保全的方法與見證人】-
案例19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採用提取實物等方法
第二十五條 【申請鑑定的期限及逾期鑑定後果】
案例20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案例21 當事人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無法鑑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鑑定人的確定】
案例22 對於專門技術性問題,當事人可申請司法鑑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
案例23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需提出證明證明存在法定情形
第二十八條【 自行委託鑑定的重新鑑定】
案例24 法院組織雙方共同選定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應當作為定案依據
第二十九條 【鑑定書內容的審查】
案例25 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項內容的鑑定結論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十條 【勘驗筆錄】
案例26 當事人雖未申請,人民法院亦有權主動勘驗現場
第三十一條 【檔案、材料的摘錄】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第三十二條 【被告答辯】
案例27 答辯期未作答辯的被告審理時提交答辯意見,法院因此可準予原告進一步舉證
第三十三條 【舉證通知與舉證期限確定】
案例28 向當事人送達應訴通知書時沒有依法向其送達舉證通知書的,當事人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不受舉證期限的約束
第三十四條 【舉證適時與舉證失權】
案例29 審理時能提交證據而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訴訟請求變更告知與舉證期限的重新指定】
案例30 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與人民法院認定不一致,經人民法院釋明後仍不願變更訴訟請求的,依法予以駁回
第三十六條 【舉證期限的延長】
案例31 超過延長期限提供的證據,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的,不予認定
第三十七條 【證據交換的啟動和適用範圍】
第三十八條 【證據交換時間】
案例32 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第三十九條 【證據交換的程式】
案例33 證據交換期間未提出異議,此後提出的鑑定申請不予許可
第四十條 【再次證據交換以及證據交換次數】
第四十一條 【新的證據】
案例34 在一審開庭時已經形成的證據不屬於二審中的新證據
第四十二條 【新證據提出的時間】
案例35 在舉證時限內申請鑑定,在期限後形成的鑑定報告應視為新證據
第四十三條 【不屬於新證據後果及除外】
案例36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 【再審中的新證據】
案例37 一、二審中因取證困難未能提交而在再審中提交的證據可認定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五條 【對新證據的反證】
案例3 8對新的證據,應加以質證
第四十六條 【對新的證據提出的相關後果】
案例39 因當事人延期舉證而被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
四、質證
第四十七條 【證據應經質證】
案例40 經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不公開質證的證據】
案例41 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也必須經過質證,但不能以公開形式進行
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質證要求】
案例42 出示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出示複印件
……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六、其他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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