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俘虜理論

政府管制俘虜理論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喬治·施蒂格勒,他在1971年發表的《經濟管制理論》一文中指出:“經濟管制理論的中心任務是解釋誰是管制的收益者或受害者,政府管制採取什麼形式和政府管制對資源分配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管制俘虜理論
  • 作者:喬治·施蒂格勒
  • 發表刊物:《經濟管制理論》
  • 發表時間:1971年
定義結論,理論,

定義結論

”通過實證研究得出:受管制產業並不比無管制產業具有更高的效率,較低的價格。他的結論是建立在以下假設基礎上的:
1、企業作為一種利益集團,對政府管制有特殊的影響力;
2、政府管制者有各種利己的動機;
3、政府的基本資源是權利,利益集團能夠說服政府運用其權力為本集團的利益服務;
4、政府管制者運用自身的權力在社會各利益集團之間再分配利益;
5、政府管制是特定利益集團的一種收益來源,是為適應利益集團實現收入最大化所需要的產物。

理論

他由此提出了“政府管制俘虜理論”。該理論認為:政府管制是為滿足產業對管制的需要而產生的,而管制機構最終會被產業所控制。
1976年,另一位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家佩爾特茲曼(Peltz一一)進一步發展了這一理論,並通過三個層次更全面地來闡述這一理論:
一是與市場失敗相聯繫。哪裡有自然壟斷,哪裡就有壟斷利潤。在無管制的情況下,壟斷利潤壟斷企業占有。在受管制的情況下,政府管制者被授予法律上的“壟斷權”,決定如何處理這些壟斷利潤。所以,被管制產業有一種經濟刺激,試圖影響政府立法管制者,以儘可能建立對本產業有利的管制制度。出於同樣的目的,被管制產業會盡最大努力去影響政府執法管制者。這樣,各種利益集團為各自的利益相互競爭,以影響立法者和執法者,在不同層次上都存在一個“政府管制市場”。
二是對政府管制的結果作出預期,政府管制者通常會被受管制企業所“俘虜”。這是因為,管制結果對被管制企業的得失影響最大,被管制企業會運用多種手段與政府管制者分享壟斷利潤政府管制者既然成為壟斷利潤的受益者,就會通過管制活動為企業創造壟斷利潤服務。只要政府管制者所分享的利益不超過壟斷利潤,企業的這種“尋租投資”就是值得的。如果在被管制產業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面對一個管制者,這些被管制企業就會扮演一個托拉斯的角色,共同與管制者談判,以保留儘可能多的產業壟斷利潤,但他們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像只有一個壟斷企業那樣有效地對付管制者。而且被管制產業中企業的數量越多,或者企業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它們共同對付管制者的合力就越弱。而壟斷利潤在企業間的分配則決定於各企業的相對力量。相反,如果一個被管制企業面對一個以上的管制者,而且,它們是相互獨立的,那么,它們就較難剝奪壟斷利潤
三是對政府管制結果作出進一步預期,儘管存在政府管制俘虜問題,政府管制在經濟上還是有效的。無論管制者是否獲得利益,被管制產業的產量和價格並沒有多大差異,其主要差別只在於收入在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分配。但按照威廉姆森(william剛)的解釋,政府管制是在消費者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組織交易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比不存在政府管制的情況下,讓具有不同市場力量的消費者、企業實行外部交易更有效。
政府管制俘虜理論的核心內容是:具有特殊影響力的利益集團——被管制企業,針對管制者的自利動機進行尋租活動,使管制者成為被管制者的“俘虜”,並參與共同分享壟斷利潤。這就使政府管制成為企業追求壟斷利潤的一種手段。但該理論是建立在以下三個假設條件基礎上的,需要加以檢驗:
第一,政府管制者、壟斷企業和消費者都被假定為純粹的經濟人,都是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
第二,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被假定為有合理的預期。即假定它們各自運用各種可能的信息,通過談判達成交易,從壟斷利潤中取得合理的收入。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管制者往往難以像企業一樣掌握大量詳細的信息。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合理的預期。
第三,忽視政府管制成本對效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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